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货运代理人责任,以及航空运输合同托运人应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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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航空货运代理人责任、简述航空货运代理人应如何防范风险。
(1)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2)建立业务规章,严格岗位责任制;
(3)严格交接程序;
(4)发现潜在事故,增强保险意识。
Q2:航空货运代理签发分运单给托运人表明航空货运代理是航空公司的代理人代理航空公司安排航空运输事宜。()、
正确 案:×
代理人在进行集中托运货物时,首先从各个托运人收取货物,并签发分运单。分运单表明托运人把货物交给代理人,代理人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所以分运单是代理人与托运人交接货物的凭证,代理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Q3:空运托运单如何填制、
根据《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和承运人运输条件的条款规定,承运人的承运条件为托运人准备航空货运单。
根据《华沙公约》第6条第(1)款和第(5)款规定,航空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是代替委托人填写的。这表明托运人应对货运单所填各项内容的正确性、完备性负责。由于货运单所填内容不准确、不完全,致使承运人或其他人遭受损失,托运人负有责任。
在航空货运业务的操作中,各航空公司承运的货物大量是通过其代理人收运的,某些特种货物由航空公司直接收运。因为填写航空货运单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为了方便操作和对客户提供服务,托运人以托运书或委托书的形式授权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代替填写航空货运单。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正确、完整地填写托运书或委托书十分重要。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应根据托运人的托运书或委托书代替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
托运人在航空货运单上的签字,证明其接受航空货运单正本背面的运输条件和契约。
Q4:航空货运基本常识有哪些、
托运人托运航空货物必须填写航空货运单(Air Waybill,缩写:AWB)。航空公司承运货物必须出具航空货运单。 " 根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第6条第(1)款和第(5)款规定,航空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是代替委托人填写的。 " 在航空货运业务的操作中,各航空公司承运的货物大量是通过其代理人收运的,某些特种货物由航空公司直接收运。因为填写航空货运单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为了方便操作和对客户提供服务,托运人以托运书(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s)或委托书的形式授权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代替填写航空货运单。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正确地、完整地填写托运书或委托书十分重要。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根据托运人的托运书或委托书代替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 " 对于代理人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它既是托运人的代理人又是有关航空公司的指定代理人(或称授权代理人)。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它是航空公司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documentary evidence of carrier’s and shipper’s signature to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航空货运单正本三份: " Original 1 (for issuing carrier) 〔正本1(交发行航空货运单的航空公司)〕 此份 绿色 此份由发行航空货运单的航空公司保存,作为该航空公司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 Original 2 (for consignee)〔正本2(交收货人)〕 此份 粉红色 此份随同货物送至目的地,在收货人提取货物时交给收货人。 航空公司的货运单除了上述三份正本外,还有若干份副本(copies),每一份副本的用途在各份的底部写明。 " Original 3(for shipper)〔正本3(交托运人)〕 此份 蓝色 此份交给托运人,作为航空公司收到货物的凭证和航空公司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航空货运单合同条件(Conditons of Contract)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其内容和合同条件的依据是《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有关条款。 " 《华沙公约》(Warsaw Convention)是指1929年10月12日于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by Air,signed at Warsaw on 12 October 1929). " 《海牙议定书》(The Hague Protocol) 是指《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订的1929年10月12 日于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 (Protocol to Amend the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 signed at Warsaw on 12 October 1929, signed at The Hague on 28 September 1955). "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制定了航空货运单标准格式和航空货运单正本背面的合同条件(背书)。 " 世界上许多航空公司(包括中国飞行国际航线的各航空公司)都采用了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的航空货运单标准格式和合同条件。 请见下面航空货运单合同条件。 [译文参考] " 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声明 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或者经停地点不在始发地点所在的国家内的,适用于华沙公约并受该公约的约束。在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对货物的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赔偿责任限制在每公斤为250法国金法郎,除非托运人事先声明了一个较高的价值并支付所需的附加费。 以每盎司黄金为42.22美元为基准,每公斤250法国金法郎的赔偿责任限额约等于20.00美元。 合同条件 1. 本合同中所述"承运人"是指运输或者承担运输本批货物或者履行此项运输有关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华沙公约"是指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或者经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修订的该公约,何者适用则指何其者。"法国法郎"是指含有千分之九百成色的六十五点毫克黄金的法郎。 2. 2.2.1此项运输受华沙公约所制定的关于赔偿责任规则的约束,除非此项运输不是该公约所下定义的"国际运输"。 2.2以不与上述相矛盾为程度,此项运输和各承运人履行 的其他服务应遵守: 2.2.1适用的法律(包括实施公约的国家法律)、政府规 则、命令和要求; 2.2.2本合同规定的各条款,和 2.2.3承运人适用的运价手册、规定、运输条件、规章 和 班期时刻表(非指表上的出发和到达时间)。这 些 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承运人的任何办事处 和承运人有定期航班飞行的机场内均可查阅。在 美国或加拿大内的地点与其以外任何地点之间的 运输,适用的运价手册是这些国家内的有效运价 手册。 3. 在航空货运单上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可以用简称,其全称或者简称请见承运人的运价手册、运输条件、规章和班期时刻表。第一承运人的地址是填入航空货运单的出发地机场。约定的经停地点(必要时承运人可以改变)是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填写在航空货运单上的那些地点或者在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中定期航班路线列明的经停地点。由几个连续承运人履行的运输,视为是一个单一的运输。 4. 除承运人的运价手册或者运输条件对不适用于华沙公约的运输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对于货物的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赔偿责任是每公斤20.00美元或其等值,除非托运人有一个较高的声明价值并支付附加费。 5. 如果在航空货运单上填入了"对运输声明价值"的金额和托运人支付了承运人的运价手册、运输条件或者规章所需的附加费,就表示超过了上述声明和本合同条件规定的适用赔偿责任限额,这就构成特别声明价值。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应当是所声明的金额。赔款应当根据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据决定。 6. 如果货物的一部分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用以考虑决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应当是该有关包件或者有关数包件的总重量。 注:不受其他条款影响,根据修改的美国联邦航空法所下定义的国际航空运输,一批货物或者其中的一部分遗失或者损坏或者延误,用以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应当是确定该批货物运费的重量(或者分批货物的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按比例分摊的重量). 7. 适用对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任何排除或者限额,应当适用于并有利于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和代表,以及其飞机被承运人用于运输的任何人和其代理人、受雇人和代表。对本条而言,承运人作为是所有这些人的代理人。 8. 8. 8.1承运人应以合理的快速完全此项运输。承运人可以变更承运人或者飞机,并在充分考虑托运人利益的条件下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承运人有权选择路线和任何中途经停点,或者改变或者绕道在航空运单上所写的路线。这一款不适用于来往美国的运输。 8.2承运人应以合理的快速完成此项运输。除在美国以内适用于承运人的运价手册外,承运人可以变更承运人或者飞机,并在充分考虑托运人利益的条件下使用其他交通工具。承运人有权选择路线和任何中途经停点,或者改变或者绕道在航空货运单上所写的路线。这一款仅适用于来往美国的运输。 9. 承运人应当对货物在其或者其代理人掌管之下期间,根 据本合同条件承担责任。 10. 10.10.1除承运人未经托运人的书面同意就向收货人的提供 赊欠外,托运人保证根据承运人的运价手册、运输 条件和有关规章、适用的法律(包括实施公约的国 家法律)、政府规则、命令和要求,支付运输产生 的一切费用。 10.2在货物的完全未交付时,也应当接受对此种货物 的赔偿要求,即使运费未付。 11. 货物的到达通知应当迅速地发往收货人或者填写在航空货运单上所写的应通知的人。在货物运达目的地点时,除在货物运达目的地点前收到托运人的其他指示外,应当按照收货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如果收货人拒收货物或者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应当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置。 12. 12.12.1对于下面的情况,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必须书面向承 运人提出异议: 12.1.1明显的货物损失的,在发现损失时立即提出,最 迟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提出; 12.1.2货物的其他损失的,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 提出; 12.1.3货物延误的,自货物交付收件人处置之日起21 日内提出; 12.1.4货物遗失的,自航空货运单填制之日起120日内提 出。 12.2仅对本条12.1而言,书面异议可以向航空货运单 被使用的承运人提出,或者向第一承运人或者向 最后承运人提出,或者向在履行运输中发生遗失、 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提出。 12.3除非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者自应当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者自运输终止之日起二年内提起,否则就丧失对承运人的任何索赔诉讼权利。 3. 托运人应当遵守货物运输路线的始发、到达、经停或者飞越国家的一切适用的法律和政府规则,包括关于货物包装、运输或交付的规则,以及为遵守这些法律和规则提供必要的文件并附在航空货运单上。因托运人未遵守这一条规定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或者费用的支出,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4. 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者代表无权变更、修改或者放弃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且托运人要求保险,并支付必需的保险费和在航空货运单上填入了保险金额,本份航空货运单之货物就按所填入的金额以预约保单方式保了险(赔偿限制在遗失或者损坏货物的实际价值以内,但不得超过所保险的价值)。此种保险受保单条款、条件和保别(某些风险不包括)的约束。有兴趣者可以在发行航空货运单承运人办事处查阅这些规定。对于此种保险的赔偿要求必须立即通知承运人的办事处 航空公司运单格式及填写要求:航空公司的航空货运单必须印有发行该运单的航空公司名称、标志及地址。 航空公司的货运单由两部分组成: 1. 第一部分,发行该运单的航空公司数字代号,由3个数字组成; 2. 第二部分,序号,由8个数字组成,序号的最后一个数字为检查号, 序号的前四个数字与后四个数字间相隔一个字。 "Not Negotiable "字印刷在航空货运单的右上部,表示航空货运单是不可以转让的,与可以转让的海运提单不同。 选自锦程全球订舱中心
Q5:求:空运货代的一些常用的英语、
常用空运名词
ATA/ATD (Actual Time of Arrival / Actual Time of Departure):实际到港/离港时间的缩写。
航空货运单 (AWB) (Air Waybill):由托运人或以托运人名义签发的单据,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货物运输的证明。
无人陪伴行李(Baggage, Unaccompanied):非随身携带而经托运的行李,以托运方式交运的行李。
保税仓库(Bonded Warehouse):在这种货仓内,或物可以在没有期限的情况下存放而无需缴纳进口关税。
散件货物 (Bulk Cargo):未经装上货板和装入货箱的散件货物。
CAO (Cargo for Freighter Only):“仅限货机承运”的缩写,表示只能用货机运载。
到付运费(Charges Collect):在航空货运单上列明向收货人收取的费用。
预付运费(Charges Prepaid):在航空货运单上列明托运人已付的费用。
计费重量(Chargeable Weight):用来计算航空运费的重量。计费重量可以是体积重量,或是当货物装于载具中时,用装载总重量减去载具的重量。
到岸价格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age):指“成本、保险和运费”,即C&F外加卖方为货物购买损失和损毁的保险。卖方必须与保险商签订合同并支付保费。
收货人 (Consignee):其名字列明于航空货运单上,接收由承运人所运送的货物之人。
交运货物 (Consignment):由承运人在某一时间及地点接收托运人一件或多件的货物,并以单一的航空货运单承运至某一目的地的。
发货人 (Consignor):等同于托运人。
集运货物 (Consolidated Consignment):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拼成的一批货物,每位托运人都与集运代理人签订了空运合同。
集运代理人 (Consolidator):将货物集合成集运货物的人或机构。
COSAC (Community Systems for Air Cargo):“高识”计算机系统的缩写。是香港空运货站有限公司的信息及中央物流管理计算机系统 。
海关 (Customs):负责征收进出口关税、查禁走私和麻醉品交易及滥用的政府机构(在香港称香港海关)。
海关代码 (Customs Code):由香港海关(C&ED)为一批货物加注的代码,以表明清关结果或要求货站经营者/收货人采取何种清关行动。
清关 (Customs Clearance):在原产地、过境和在目的地时为货物运输或提取货所必须完成的海关手续。
危险货物 (Dangerous Goods):危险货物是指在空运时可能对健康、安全或财产造成重大威胁的物品或物质。
运输申报价值 (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由托运人向承运人申报的货物价值,目的是要决定运费或设定承运人对损失、损害或延误所承担责任的限制。
海关申报价值 (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适用于,为核定关税金额而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价值。
垫付款 (Disbursements):由承运人向代理人或其它承运人支付,然后由最终承运人向收货人收取的费用。这些费用通常是为支付代理人或其它承运人因运输货物而付出的运费和杂费而收取的。
EDIFACT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for Administration, Commerce and Transportation):是“管理、商业和运输电子资料交换”的缩写。DIFACT是用于电子资料交换的讯息句法的国际标准。
禁运 (Embargo):指承运人在一定期限内拒绝在任何航线或其中的部分航线上或接受转机的来往于任何地区或地点承运人任何商品、任何类型或等级的货物。
ETA/ETD (Estimated Time of Arrival / Estimated Time of Departure):预计到港/离港时间的缩写。
出口许可证 (Export License):准许持证人(托运人)向特定目的地出口指定商品的政府许可文件。
FIATA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Associations de Transitaires et Assimilées):FIATA 被许可人--被许可在香港发出FIATA文件[作为托运人和运输代理人收货证明(FCR)的FIATA 提单(FBL)] [FIATA Bill of Lading (FBL) "as Carrier" & 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 的成员。受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保障(最低责任限额:US$250,000)。
离岸价格FOB (Free on Board):在「船上交货」的条件下,货物由卖方在买卖合同指定的装船港装船。货物损失或受损害的风险在货物经过船舷(即离开码头被置于船上后)时便转移给买方,装卸费由卖方支付。
机场离岸价 (FOB Airport):这术语与一般FOB术语类似。卖方在离境机场将货物交与航空承运人后,损失风险便由卖方转移到买方。货运代理 (Forwarder)提供服务(如收货、转货或交货)以保证和协助货物运输的代理人或公司。
总重 (Gross Weight):装运货物的全部重量,包括货箱和包装材料的重量。
HAFFA (Hong Kong Air Freight Forwarding Association):香港货运业协会有限公司(HAFFA)的缩写,始创于1966年,是一个推动、保障和发展香港货物运输业的非赢利性组织。
货运代理空运提单(即 :货运分运单)(HAWB) (House Air Waybill):该文件包括拼装货物中的单件货物,由混装货物集合人签发,并包括给拆货代理人的指示。
IATA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缩写。IATA是航空运输业的组织,为航空公司、旅客、货主、旅游服务代理商和政府提供服务。协会旨在促进航空运输安全和标准化(行李检查、机票、重量清单),并协助核定国际空运收费。IATA的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
进口许可证 (Import Licence):准许持证人(收货人)进口指定商品的政府许可文件。
标记(Marks):货物包装上标明用以辨认货物或标明货主相关信息的记号。
航空公司货运单(Master Air Waybill):这是包括一批集装货物的航空货运单,上面列明货物集合人为发货人。
中性航空运单(Neutral Air Waybill):一份没有指定承运人的标准航空货运单。
鲜活货物 (Perishable Cargo):在特定期限内或在不利的温度、湿度或其它环境条件下,易腐的货物。
预装货物 (Prepacked Cargo):在提交货站经营者之前已由托运人包装在载具中的货物。
收货核对清单(Reception Checklist List):货运站经营者接收托运人货物时签发的文件。
受管制托运商制度(Regulated Agent Regime):是政府对所有空运代理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度。
提货单 (Shipment Release Form):承运人向收货人签发的文件,用于从货运站经营者处提取货物。
托运人 (Shipper):货物运输合同中指定的向收货人发货的人或公司。
活动物/危险品 托运人证明书 (Shipper's Certificate for live animals/
dangerous goods):托运人所作的声明-声明其货物已根据IATA最新版本的规则和所有承运人规则和政府法例的规定,将货物妥善包装、准确描述,使其适合于空运。
托运人托运声明书(简称:托运书)(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包括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关于准备文件和付运货物的指示的文件。
STA/STD (Schedule Time of Arrival / Schedule Time of Departure):预计到港/离港时间的缩写 。
TACT (The Air Cargo Tariff):由国际航空出版社(IAP)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合作出版的“空运货物运价表”的缩写。
运费表 (Tariff):承运人运输货物的收费价格、收费和/或有关条件。运费表因国家、货物重量和/或承运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载具 (Unit Load Device):用于运输货物的任何类型的集装箱或集装板。
贵重货物 (Valuable Cargo):货物申报价值毛重平均每千克等于或超过1,000 美元的货物,例如黄金和钻石等。
声明价值附加费 (Valuation Charge):以托运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为基础的货物运输收费。
易受损坏或易遭盗窃的货物 (Vulnerable Cargo):没有申明价值但明显需要小心处理的货物,或特别容易遭受盗窃的货物。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
班机运输 Scheduled Airline
包机运输 Chartered Carrier
集中托运 Consolidation
航空快递 Air Express
航空运单 Air Waybill
航空主运单 Master Air Waybill (MAWB)
航空分运单 House Air Waybill (HAWB)
计费重量 Chargeable Weight
重货 High density cargo
轻货 Low density cargo
特种货物运价 Specific Commodity Rates (SCR)
等价货物运价 Commodity Classification Rates (CCR)
普通货物运价 General Cargo Rates (GCR)
集装设备 Unit Load Devices (ULD)
比例运价 Construction Rate
分段相加运价 Combination of Rate
声明价值费 Valuation Charges
运输声明价值 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
不要求声明价值 No Value Declared (NVD)
海关声明价值 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
无声明价值 No customs valuation (NCV)
Q6:《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
第一章 总 则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现行《规定》的依据发生较大变化 现行《规定》主要条款基本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2001年7月第三版)》(以下简称“附件18”)和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关于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的国际标准转化而来。目前,附件18第四版已经正式生效,内容较附件18第三版发生变化,同时《技术细则》基于每两年一次的定期更新,在内容上也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有必要根据最新的附件18和《技术细则》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危险品航空运输实践发生重大变化 现行《规定》主要规范运营人、托运人的行为,而对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地面服务代理人、销售代理人等主体的安全运输管理内容没有具体规定。 随着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运输分工的细化,参与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地面服务代理人、销售代理人、托运人代理人在危险品运输实践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相应地也应承担起 件的要求,旨在实现危险品培训机构和教员的统一管理,从而加强危险品培训工作的管理力度。 (五)丰富了向航空运输旅客提供危险品运输信息的相关内容 现行《规定》在向旅客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方面仅要求运营人及 机场当局向旅客提供足够信息,告知禁止携带危险品种类。 鉴于旅客携带危险品关系到每一位旅客出行的安全和便利,同时考虑到《技术细则》在这方面增加了相应的要求。修订后的《规定》丰富和细化了向旅客提供危险品信息的相关规定:一是增加了提供信息的主体,由原来的运营人和机场当局扩大到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二是增加和细化了信息告知的环节和方式,修订后《规定》要求在售票、值机环节进行信息告知,并要求通过网络、自助值机、公告、直观示例等多种方式进行。 (六)明确了国内经营人的运行规范应当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信息 修订后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国内经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应当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有关内容。”目的是在国内经营人的运行规范中体现出经营人是否能够承运危险品以及运输危险品的相关限制条件。此项修改主要基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 第一部分的要求。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第一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飞机”第4章 4.2.1.6 规定:“航空运输合格证(air operator certificate)所附运行规范(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应当至少包含附录6第3节的信息,自2010年1月开始,应当遵从附录6第3节的设计。”而附录 6第3节“运行规范”表中包含“是否获得危险品运输许可”的内容。 (七)增加了机场管理机构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应急救援的相关要求 现行《规定》没有对机场管理机构设定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救援的相 关义务和责任。实践中,制定一套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应急救援预案,从而有效开展危险品事故、事故征候的应急处置工作,对于减少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鉴于机场管理机构承担着机场区域的安全保卫、消防等职能,修订后的《规定》就机场管理机构制定和更新危险品地面应急救援方案,设置应急救援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做了明确要求,从而使机场管理机构的危险品地面应急救援与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救援有机衔接,共同构筑完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救援体系。 (八)新增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督管理内容 现行《规定》没有关于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为贯彻持续安全理念,加强危险品运输的事后监管,修订后的《规定》专门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对民航管理机构开展危险品运输监管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督管理的内容以及民航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二是明确了危险品监察员的工作要求;三是规定了监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违法事件举报、调查制度;五是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违法违规记录制度。 (九)完善了法律责任的内容 现行《规定》法律责任部分的责任主体只有运营人和托运人两类,在托运人代理人或运营人代理人从事危险品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时,《规定》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了相关主体责任的缺失。 修订后的《规定》全面丰富了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一是扩大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对经营人及其代理人、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危险品培训机 构、机场管理机构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使危险品航空运输的责任体系更加健全;二是加大对严重危险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订后的《规定》不再直接对隐报、瞒报行为设置行政处罚,而是根据隐报、瞒报行为可能违反的托运人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分别处罚,从而更加科学地界定了隐报、瞒报行为的危险性和后果,从结果上也加重了对隐报、瞒报行为的处罚力度。 (十)增加了港澳台地区经营人申请运输危险品的规定 现行《规定》没有对港澳台地区的经营人申请在内地(大陆)运输危险品的规定。修订后的《规定》结合目前实践,在附则中明确港澳台地区经营人申请在内地(大陆)运输危险品的,参照本《规定》有关外国经营人的规定执行。
Q7:航空运输合同托运人应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的责任、航空运输合同托运人应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一、《华沙公约》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三种责任形态:(1)旅客人身伤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2)行李、货物灭失 、损坏。对旅客托运的行李、随身携带物品或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毁灭、 遗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承运人应当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有正当理 由”,不构成延误责任,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3)延误。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和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延误造 成的损失既是承运人违反航空运输合同的行为,也是承运人侵犯旅客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存在责任竞合。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无论何人就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提起诉讼, 也无论其根据航空运输合同提起诉讼,还是根据侵权行为法提起诉讼,还是根据民航法或者有关的国际公约提起诉讼,均只能依照民航法规定的条件和赔偿责任限额提起诉讼。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算。二、承运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安全、正点运输义务和合理运输义务, 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则应履行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基本义务。航空运输合同在实质上体现为明示存在的航空运输凭证、公示生效的航空运输条件和公布实施的航空法律法规三者的有机结合,在形式上以合法获得承运人填开的航空运输凭证为航 空运输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航空运输合同种存在大量格式条款。承运人如企图在航空运输合同中通过合同条款免除承运人的法定责任或降低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这种条款被法律认为是无效的,但不影响航空运输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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