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带你了解一下,什么是航空运输保险,它的保障范围有哪些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应该负航空货物保险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2、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3、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4、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5、 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6、 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7、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8、在发生航空运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相关知识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对象:
1、凡在中国境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2、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3、下列货物不在航空货物保险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 一、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 以飞机运载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 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协议。
我国的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分为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适用于在国内航线上用飞机运输的货物。凡是向民航部门( 承运人) 托运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将其空运货物( 鲜、活物品和动物除外) 投保该保险合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则是用于承保在国际航线上用飞机运输货物的运输保险合同。参与国际贸易及其他涉外经济活动的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就其运输货物投保该保险合同。
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一) 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 保险责任范围
国内航空运输货物合同的保险人, 对于被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在运输或存放过程中,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 1 ) 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 在3 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或遭遇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 被保险货物本身因遭受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 3 ) 被保险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等损伤以及由此而引起包装破裂而造成的损失。(4 ) 凡属液体、半流体或需要用液体保藏的被保险货物, 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窗容器( 包括封口) 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 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腐烂的损失。( 5 ) 被保险货物因遭受偷盗或提货不着的损失。
(6 ) 在装货、卸货时或地面运输过程中, 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
此外, 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 进行施救或保护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但是, 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自被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航空货运单注明保险时起, 至空运抵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是, 如果被保险货物空运至目的地后, 收货人未及时提货的, 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以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后的15 天为限。
如果飞机在飞行途中, 因机件损坏或发生其他的故障被迫降落, 以及因货物严重积压致使被保险货物需用其他运输工具运往原目的地时, 经办理批改手续的, 保险人仍继续负责。
(二)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 保险责任范围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个险别。其保险责任范围不一样。
(1 ) 航空运输险的保险责任
第一,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 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二,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被保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 )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除了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保险责任外, 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采用“ 仓至仓条款” 确定起讫期限。即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 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 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的, 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 天为止。如在上述30 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 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保险责任。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 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 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 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则保险责任按下述标准终止:
(1 ) 被保险货物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的, 保险责任至交货时终止。但不论任何情况, 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 天为止。
(2 ) 被保险货物在上述30 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 保险责任仍按前述“ 仓至仓条款” 的规定终止。
三、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一) 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被保险货物, 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在运输或存放过程中,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或军事行动。
2. 由于被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 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或属于托运人不遵守货物运输规则所造成的损失。
3. 托运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二)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 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 航空运输货物的战争险条款和罢工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1、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是承保你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索赔时效是从货物卸下离开飞机开始计算,时间为2年。
2、航空货物运输险承保的货物范围不包括金银珠宝,古董等贵重物品,也不包括蔬菜瓜果,活的牲畜,家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3、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航空运输险承保范围是飞机遭受自然原因和意外事故,而航空运输一切险除此之外还需负责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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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1、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或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 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2、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二)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六)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发票号码:__________
保险单号次:_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标记
包装及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货物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
保费:___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____ 航班号: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___________________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单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二)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3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六)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九条 保险责任是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凭证)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以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条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输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一)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15天为止。
(二)保险货物在上述15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的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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