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进口货物退运(进口货物直接退运)

2023-01-18 23:25:47 物流热点 inbd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以及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办法。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第三条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一)因为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五)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第四条 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填制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第五条 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已向海关申报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原报关单或者转关单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先行办理报关单或者转关单删除手续。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下,海关依法删除原报关单或者转关单数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填制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对海关已经确定布控、查验或者认为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布控、查验或者案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处理。第六条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一)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

(二)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已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由海关根据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书,向当事人制发《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以下简称《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第八条 当事人收到《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第九条 当事人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报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行填写出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然后填写进口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申报手续,进口报关单应当在“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第十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监管方式”栏均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

(二)“备注”栏填写《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第十一条 直接退运的货物,海关不验核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免予征收进出口环节税费及滞报金,不列入海关统计。第十二条 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的,当事人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时可以免予填制报关单。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从原进境地口岸退运出境。由于运输原因需要改变运输方式或者由另一口岸退运出境的,应当经由原进境地海关批准后,以转关运输方式出境。第十四条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货物退运后关税能否退回?

可以退。

1. 原出口货物退回进口的,经海关查验,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原出口货物同时需要征收出口关税的,不予退还原出口关税:1)出口退运(进口货物因各种问题需要退回国外或香港);2)出口修理(进口货物,由于质量问题等需要在国外修理,修理后再进口到中国);3)进口退货(因各种原因必须退货),根据《海关条例》等规定,因质量或者规格原因,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进口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进口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2. 退税程序主要涉及到两大国家机构,海关和税务局,海关:提交核销函表格和税单复印件提交材料后,海关会给税务局邮寄收到收入核销函后,会询问青岛报关公司,提交相关资料,然后出具一份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证明,海关收到此证明后出具,你可以安排退款。海关:进口口岸海关税务局:企业注册地税务局。当货物在进口海关申报时,如果是双标题(即两家公司),那么两家公司需要到海关和税务局办理退税手续。

3. 海关总署124号令第五十七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退税期限自纳税之日起1年,与退运货物的退税期限相同。如果争议双方能协商解决,一年的期限就很容易满足。在仲裁或者诉讼的情况下,很难满足这个条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拓展资料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因质量或者规格原因退回中国的出口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本合同所称因质量或者规格原因,是指货物的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内容、组成、技术参数或者指标。(三)不符合交易合同或者有关货物质量、规格约定的标准、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申请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或者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办法。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第三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由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决定。第四条 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一)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五)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第五条 申请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海关放行货物前,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第六条 当事人向海关申请直接退运,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以及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七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当事人不具备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并由当事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

依据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告知,以及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的,应当制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4),并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第八条 除当场作出直接退运决定的外,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直接退运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于经审查决定予以直接退运的,应当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以下简称《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格式见附件5);对于经审查决定不予直接退运的,应当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格式见附件6)。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延长直接退运审查期限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第九条 对在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前,海关已经确定查验或者认为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待查验或者案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一)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二)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原进口货物退运(进口货物直接退运) 第1张

海关退运怎么办理

一般退运或退运返修需要哪些资料:

1、企业退运申请报告(详细说明退运及不合格原因)

2、与外商之间的退运协议(如果全外文,请备外文译汉一份)

3、第三方质检报告,要翻译成中文+原件英文加盖章

4、外管局出具的相关未结汇

5、退税局出具的相关未退税或退税已补税

6、原出口报关单

7、退运装箱单、发票、提单

8、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

9、另附一份货柜清单说明

退运货物的操作流程

流程,货物

退运货物所需要的单证

1海洋提单、提货单

2进口发票、装箱单

3退运协议(中文、双方要签字,写明退运原因)

4报关委托书

5报检委托书

6出口核销单、报关单黄联、白联

7出口发票、装箱单

8致上海海关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情况说明各一份(说明退回来的原因)

9如当时是做手册出口,请提供手册

10如核销单已核销,至外汇管理局开具“已核销证明”;如已补税,至税务局出具已补税证明

11如出口的经营单位为上海企业,请提供退运货物情况调查表(有格式)

12.提供包装证明

申报直接退运的步骤:

1、全套单据不需预录直接递给负责退运业务的海关关员。

单据包括:手写联报关单、委托书、进口的发票,箱单、出口的发票,箱单、退运申请、退运协议、合同、提单、提货单等其它相关单据。

2、单据交给关员后,如果海关提出验货则先验货。验货结束后关员填写直接退运审批表提交科长、处长三级审批。(通常需要四到十天)

3、审批结束后,将单据分成进口和出口两票,同时预录。预录时需注意贸易方式为直接退运,征免性质为其他法定;将出口的报关单号打在进口报关单的备注栏里,进口的报关单号打在出口报关单备注栏。

4、刷卡待现场交单后,先申报出口。待出口放行后,将放行单(下货纸)付在进口单据上递给负责进口退运的关员。

5、关员审单签字以后便可放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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