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空运要求(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使用范围)

2023-01-17 19:20:40 物流热点 inbd9

国际空姐的要求有哪些条件

国际空姐的要求有哪些条件

国际空姐的要求有哪些条件,空姐在大众眼里都是漂亮又高挑的,穿上制服更是迷人,很多女生也想要当空姐,但是成为空姐的要求并不低,下面和大家分享国际空姐的要求有哪些条件。

国际空姐的要求有哪些条件1

一、身体要求

1、容貌较好、五官端正、身体健康;

2、身高要求各家公司的标准不同,通常都要求为160厘米以上,而大多数航空公司都将下限定为165厘米,上限定为172厘米,按照业内不成文的规定,空姐招收的体重标准值是在身高-110的标准上浮动,有的是正负浮动10%,有的则是浮动5%。

3、五官端正、牙齿洁白整齐,形象气质佳,视力大多要求《C字表》裸眼或矫正视力达到0、5以上,不过也有不一样的,如川航,只要达到0、3即可;

4、面部、颈部、手部无明显疤痕,肤色好,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无精神病史及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无明显内外八字步

二、当空姐学历要求

航空公司招空姐也有学历要求。今年,大部分公司如国航、海航、川航等,都要求选手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当空姐语言要求

空姐是一项高端的服务职业,因此要求从业人员拥有良好的.语言能力,并且掌握基本的英语会话。今年,东航、海航都要求报考人员拥有流利的外语使用能力。

四、当空姐其他要求

大多时候要求考察选手是否拥有出色的亲和力、团队协作能力等。

国内各航空公司招空姐,报考人员的身高、体重、学历、婚姻状况等是考查的最基本条件,当这几项都过关后,再进入体检、笔试、面试、政审、培训等环节。

相当一名空姐,容貌、姿态、服饰和个人卫生等方面,它是空姐精神面貌等外观表现,都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要求的。由于人的性格、气质不同,内在修养不同,行为习惯的不同,每个人以个人良好的文化素养、渊博的学识、精深的思维能力为核心,形成一种非凡的气质。良好的风度需要很长的时间来培养和锻炼,尤其作为一名合格的空姐,更需要在长期的飞行中加强自己文化素质的提高、本身性格的培养和自身的修养,将外在的美和内在的美相结合形成空姐的气质。所以想学航空专业当空姐的同学们,学校都会最先培训大家的礼仪,形体,专业素养等方面,让大家成为合格的空姐。

国际空姐的要求有哪些条件2

身体条件

1、相貌好,五官好,身体好。

2、每家公司的身高要求各不相同,通常要求160厘米或更高,大多数航空公司规定的身高限制为165厘米或172厘米。根据不成文的行业规定,空乘人员的标准体重从110到上下100或5%不等。

3、面部特征、牙齿洁白整齐、图像质量好、视力大多要求“C字表”的肉眼或矫正视力达到0、5。

4、面部、颈部、手无明显疤痕,面色良好,无不可治愈的皮肤病,如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无精神病史和癫痫,肝功能正常,无肾炎、传染性疾病和各种慢性疾病,无明显的内、外八步。

学历要求

航空公司在招聘空乘人员方面也有学术要求。 今年,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和四川航空公司等多数公司都要求运动员拥有大学或更高的学位。

语言要求

空姐是高职服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语言能力和基本的英语会话能力。 今年,中国国航和中国国航都要求考生外语流利。

国际空姐的要求有哪些条件3

妆前注意清洁

空姐每天都要着淡妆,所以在妆前,更要注意清洁,最好选用具有控制、清洁油脂功能的洁面品,还要注意选择不含油脂的粉底。此外,补妆时也要注意,事先用吸油纸吸去脸上油脂。

调理身体是祛痘关键

大部分的痘痘起因都源于自身,保养只能暂时控制或改善已形成的问题,但不能从根源解决痘痘问题。药用型的产品虽然祛痘速度快,但是不能连续使用,建议选择天然成分的祛痘产品,例如莓多酚因子等成分。要想让痘痘彻底断根,调理身体最为关键。

及时清理T区

经常将吸油面纸带在身边,对T字部位要及时吸取多余油分。使用T区专用面膜,每周一次单独护理,拔除已形成的粉刺、黑头,防止油脂积聚过多形成痘痘。

隔离霜不能忘

短途飞行时间不长,但是皮肤一下子接触到浑浊的机舱,敏感肌肤的人会不适应。隔离霜能隔离空气中的微尘和紫外线,所以一定要涂上隔离霜才会比较放心。再就是要确认是亲水性的,这样才能将化妆品隔离并且让妆容持久。

登机前涂抹眼霜

封闭的机舱里空气特别干燥,很容易催生眼部细纹,也最容易泄露年龄,所以一定要严防死守。登机前涂滋润度高的眼霜。有时在飞机上会看看杂志,眼睛容易干涩。

保湿喷雾随身带

飞行中空调时刻都开着,就像在空调房间要放个加湿器的道理,保湿喷雾就是我随身携带的加湿器。别等到感觉脸干了再喷,这和感觉口渴了才去喝水一样已经晚了。一般我会每隔30分钟就喷一次。闭上眼睛,在距离脸部15厘米的地方喷几下,让肌肤与喷雾水接触半分钟左右,然后用化妆棉在脸上轻按几下,将表面多余的水分吸走。这样做能防止盐分结晶,夺走肌肤内部的水分,才不会越喷越干燥。

国际航空行李托运尺寸

国际航班每件托运行李的长、宽、高之和大于等于60厘米(24英寸),小于等于158厘米(62英寸包括滑轮和把手)。每件行李大于158厘米(62英寸)小于等于203厘米(80英寸包括滑轮和把手),超出部分将另行收费。国际航班托运行李的尺寸通常国际航班手提行李总重量小于7kg,每件行李体积小于20x40x55(三边之和小于115cm)。国内航班每名旅客手提行李总重量以5kg为限,每件行李体积不超过20x40x55。超过上述重量或体积限制的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航空权益,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安全、健康、有秩序地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际航空运输(以下简称国际航班)。第三条 申请国际航班经营范围的空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内航空运输,年旅客运输量达到150万人次或1亿5千万吨公里;

2.具有良好的飞行安全记录;

3.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附属设施;

4.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5.有相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及有关手册;

6.增加必要的资产,足以承担国际航班经营中的民事责任。亏损的空运企业不能申请经营国际航班;

7.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条第五项所称有关手册系指:飞行手册、航务手册、飞机载重平衡手册、飞机最低设备清单、飞行紧急处置手册、国际客货运输手册、安全保卫手册以及其它必要的手册。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空运企业,在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申请经营国际航班时,应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资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变更该空运企业的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该空运企业持变更后的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到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申请某一国际航线的经营许可。第五条 申请经营某一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2.最近三年内的经营情况及证明材料;

3.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航空器及其附属设施的资料;

4.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飞行人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人员、商务运输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件或证明文件,以及必要的资料;

5.增加资产之有效证明;

6.投保飞机机身险、机身战争险和法定责任险的保险证明文件;

7.可行性研究报告;

8.经营该国际航线的业务计划、拟飞行航路和班期时刻表,以及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国际机场和备降国际机场的资料;

9.其他必要的资料。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申请人的申请,除按本规定有关规定审核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1.符合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

2.符合我国国际航线总体规划和国家全局利益,有利于促进合理竞争;

3.若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允许多家公司经营两国之间的航线,只有在旅客年流量超过10万人次,中国空运企业每周航班达五班,年平均客座率超过68%或每周航班达四班,年平均客座率超过80%的,方可允许第二家中国空运企业加入该国际航线经营;

4.申请人在所申请的国际航线上通航所使用的国际机场具备其通航所用机型相适应的条件和具备国际标准的保安措施。第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举行论证会,对申请进行评估。论证会应由申请人和与申请人有关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空运企业、机场等派出的代表参加。申请人应在论证会上阐述申请理由和答辩。第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六个月内或论证会后三个月内对申请作出决定。第九条 申请人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后,应按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的条件和日期开航,开航日期一般应在国际航线经营许可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实施。第十条 申请人因本身原因不能按期开航的,可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申请延长,延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经批准,三个月内仍不能开航的,其相应的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即行失效。第十一条 开航前,该空运企业应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规定提交国际航线经停各站的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维修许可证和维修协议。第十二条 空运企业欲暂停某一国际航线的经营,应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暂停经营该国际航线。暂停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第十三条 空运企业因本身原因超过批准的暂停期限,其相应的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即行失效。第十四条 空运企业可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申请终止某一国际航线的经营。此项申请应于终止经营之日六个月前提出。未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空运企业不得终止该国际航线的经营。

国际航空行李托运规定多少公斤

国际航空行李托运规定经济舱免费额为20公斤,头等舱的免费额为40公斤;公务舱的免费额为30公斤。手提行李的总重量以7公斤,每件行李的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三边之和不超过115厘米。根据不同的航空公司会有不同的特殊重量限制规定。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整、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完全装卸和运输。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承运人可拒绝收运。

扩展资料

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加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在收运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运输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绝收运或随时终止运输。

国际空运要求(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使用范围) 第1张

国际航班随身行李有哪些规定?

国际航班手提行李总重量不能超过7公斤,每件行李体积不超过20×40×55厘米(三边之和不超过115厘米)。乘坐美加航线的旅客只能随身携带一件手提行李。

国际航班手提行李不能随身携带除管制刀具以外的如水果刀、剃须刀等生活用刀、手术刀等专业刀具、化妆品,但这些物品可办理托运,如来不及托运,可以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由安检部门代为保管。

国际航班严禁将枪支(含各种仿真玩具枪、微型发射器及各种类型的攻击性武器)、弹药、军械、警械、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危险溶液及其他禁运物品带上飞机或夹在行李、货物中托运。凡携带或夹带上述物品的一经查出,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扩展资料:

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1、锐器

该类物品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包括但不限于:

①日用刀具(刀刃长度大于6厘米),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

②专业刀具(刀刃长度不限),如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

③用作武术文艺表演的刀、矛、剑、戟等。

2、钝器

该类物品不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包括但不限于:

棍棒(含伸缩棍、双节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高尔夫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节铜套(手钉)。

3、其他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①工具,如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

②其他物品,如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以及不在国家规定管制范围内的电击器、梅斯气体、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除动物喷剂等。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安检常识及注意事项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免费的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公约”,是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三)“代理人”,是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任何人,但本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

(五)“收货人”,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所载明的人。

(六)“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七)“货物”,是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第四条 承运人办理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第五条 货物由包机运输的,应当由包机人与承运人签订包机合同,并在包机合同中列明适用的运价及其条件;未列明的,应当明确所适用于该包机合同的有关条件。第二章 货物托运第六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第七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以下简称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费和其他费用已经确定的,应当由承运人填入货运单。

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

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的货物超过一个包装件的,承运人可以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货运单。第八条 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内容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经托运人授权,承运人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补充,但不承担义务。第九条 货运单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填写的地点和日期;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三)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四)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六)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七)货物的性质;

(八)包装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者号数;

(九)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者尺寸;

(十)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

(十一)运费,如经议定,付费日期和地点及付费人;

(十二)提取货物时支付货款的,应当注明货物的价格和必要时应付的费用金额;

(十三)需要声明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应当注明声明价值金额;

(十四)货运单的份数;

(十五)随货运单交给承运人的文件;

(十六)如经议定,应当注明完成货物运输的时间和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

(十七)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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