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货物运输的注意事项(海运发货注意事项)

2023-01-15 20:58:48 物流热点 inbd9

海运操作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我是做近洋航线集装箱出口的,以下为在我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希望对你有帮助:

1 订舱委托的注意事项

① 目的港、船期、箱型箱量:最基本的三项,不能错

② 货描、件重尺:

货物是否为危品、一般化工品(危品要提供危书、危包证;一般化工品需要非危证明)

* 如果是冷箱,确定温度、通风度;

货物是否超重超尺寸,对于开顶箱或框架箱要问清长宽高,对于超重货物确认起运港、目的港港口吊装的限重

③ 分票、转运:客户是否要分票报关、是否同意转运

2 装箱的注意事项:

① 提箱:食品药品服装都不能用新箱,新箱有油漆味;重货选择新箱,载重大;同时要看箱子是否完好,地板是否有污损,如果有不好一定要更换

② 装箱分产装和送货

产装要和车队确认时间、地点;送货要和仓库说明到货时间、装箱要求、注意事项

3 报关——各港口海关要求不一,以下注意事项只对天津出口

① 预配舱单、运抵信息、报关单据中的件重及箱号要一致

② 报关单中的货物名称要列明申报要素

4 集港

① 一定确认集港码头,不同航线,码头不同

② 确认集港方式,特种箱多为船放

5 提单——各船公司要求不一,仅做参考

① 船名航次、提单号、目的港:最基本的

② 件重尺:绝对不能错,否则一旦涉及更改清洁舱单,损失就惨重了

③ 签章齐全:正本三页签章 日期章;电放的电放章、签单章、日期章

④ CNEE:指示抬头时,如“TO ORDER”不能电放

⑤ 如果是信用证下,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

5 时间安排的注意事项

① 起运港及目的港免费用箱期,了解这些时间,合理运用

② 集港时间,结关时间:不同港口要求不同,有的可以晚于这个时间,但原则上赶早不赶晚

6 保函的注意事项

各个公司对保函要求不一:格式、签章、是否正本,要提前问清

国际海运搬家需要注意什么

国际海运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是什么呢?下面跟 着小编一起了解下吧。

一、接到客户的全套单据后,要查清该进口货物属于哪家船公司承运、哪家作为船舶代理、 在哪儿可以换到通关用的提货单。

注意事项:

1、提前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确认换单费、押箱费、换单的时间。

2、提前联系好场站确认好提箱费、掏箱费、装车费、回空费。

3、提前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联系,确定船到港时间、地点,如需转船应确认二程船名。

二、凭带背书的正本提单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换取提货单和交接单

注意事项:

1、换单时应仔细核对提单或电放副本与提货单上的集装箱箱号及封号是否一致。

2、背书有两种形式,如果提单上收货人栏显示“TO ORDER”则由“SHIPPER”背书:如 果收货人栏显示其真正的收货人,则需收货人背书。

3、保函是由进口方出具给船舶代理的一份请求放货的书面证明。保函内容包括进口港、目的 港、船名、航次、提单号、件重尺及进口方签章。

三、用换来的提货单并附上报关单据前去报关

注意事项:

1、当海关要求开箱查验货物时,应提前与场站取得联系,将集装箱调至海关指定的场站。

2、接到客户全套单据后,应确认货物的商品编码,然后查阅海关税则,确认进口税率、确认 货物需要什么监管条件,如需做各种检验,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

3、如需商检,则要在报关前,拿进口商检申请单和两份报关单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报关单上 盖商检登记在案章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在最终目的地办理。

四、海关通关放行后应去三检大厅办理三检

向大厅内的代理报验机构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由他们代理报验。报验后,可在大 厅内统一窗口交费。并在白色提货单上盖三检放行章。

五、三检手续办理后,去港口大厅交港杂费。港杂费用结清后,港方将提货联退给提货人供 提货用。

六、所有提货手续办妥后,可通知事先联系好的堆场提货

海运危险品运输的操作有哪些注意事项?

1、鉴定危险品品名归类是否正确:如集装箱内装有多个危险品名,需调查品名是否适宜在一个集装箱内出运,或数量有限制等操作规定。

2、危险品箱型及特性是否适运:有些品名对于收发货人需要经行审查之后才能接货。

3、船东对该类危险品装船是否有特殊要求:如非直达航线,需要对每条船单独确认。

4、起运港、中转港、卸货港、途径港对于该类危险品是否有特殊要求:有些码头要求每次单独确认。

▶只有以上条件都符合出运要求,才能给予确认放舱。这是一层层的审核,所以审批时间会比普货长。

▶为了确保危险品安全运输,对于危险品的操作监管条件会不断更新,即使相同品名也需要再次核查。

▶不同的船,码头,航线, 货物在船上摆放位置不同,以及集装箱在船上上下左右前后的货物结构发生了变化,对于危险品操作的要求也是不同的,需要单航次单票确认。

大多船公司不接第7类DG[放射性物质]、以及绝大多数第1类DG[爆炸物质和物品]。其他类别需要按照上述流程,核对客户提供的资料信息单独确认。

国际贸易海运环节特别注意事项有什么?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贸易息息相关,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由于海运成本低,适货性强,是国际物流的主要方式。同时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风险高,复杂性强,涉及当事人多的特点,发生在海运环节的问题或纠纷也很多。正确区分国际贸易责任和海运环节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规避风险,保障贸易安全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一、承运人的无正本提单放货与买方欺诈

按照我国法律和主要海运国家的法律,承运人应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近年来,我国出口企业却屡遭无单放货之害,使出口商货、款两空,从海事法院审理的这类案件看,涉及标的金额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这类案件的共同点是,外国进口商通过在贸易合同中签定FOB价格条款,掌握租船、订舱权,然后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再由境外货代委托一家国内货代具体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出运货物,并由境外货代作为无船(或称契约)承运人签发House提单给托运人即国内出口商。外国进口商自己凭实际承运人的海运提单在国外提货,这样外国进口商就不必付款赎单了。案发后,国内出口商往往找不到契约承运人或该契约承运人根本不来国内应诉。而实际承运人由于已经收回了自己的海运提单,法院不会判其承担责任。

如何避免这些风险,法官提示:第一、在签定贸易合同时掌握租船、订舱权,不给外国进口商利用无正本提单进行欺诈的机会;第二、如果外国进口商坚决要求FOB价格条款,那么国内出口商应要求其由实际承运人运输并签发提单或签发已在我国交通部备案的契约承运人提单,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得到赔偿。否则一味迁就外国进口商等于自己如瓮。第三、国内进出口企业应加强对外贸人员的海运知识的培训。保证贸易各个环节的安全。

二、利用贸易风险转移,加强自我保护,避免损失。

国际贸易中,由于价格条款的不同,买卖双方的风险会发生转移。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进出口企业知道了海运环节出现纠纷可以向海事法院寻求司法救助。殊不知,即使海运中发生问题,并不是国内进出口企业都能得到支持。比如,山西一家进出口公司向加拿大温哥华出口3箱不锈钢连接器。根据贸易合同,国内卖方如果超过装船期15日或货物短少超过10%,应支付相当于货款20%的违约金。

合同签定后,卖方在天津港将3箱货物交付了承运人,遗憾的是加拿大公司只收到了两箱货物,短少一箱。加拿大公司和山西公司均要求承运人和代理人寻找但未果。于是加拿大公司以山西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补发一箱货物并支付违约金。山西公司按加拿大方的要求补发了货物。6个月后承运人找到了短少的一箱货物并交付收货人。因收货人不再需要该货物,要山西公司自行处理。山西公司没有其他客户只好将货物降价处理给加拿大公司。而后山西公司向海事法院提起对承运人及代理人的诉讼,要求赔偿货物降价损失,补发货物运费及违约金。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对货物的交付超过合理期限负有责任,但没有判令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没有支持原告山西公司的请求。

为什么?

其一、从原告提赔的损失项目看,根据贸易合同山西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条件为装船期超过合同约定日期15日以上及货物短少超过10%,而本案装船期在合同约定期内,发货数量没有短少,而且根据合同的CIF价格条款,山西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即完成合同义务,此后所发生的短货风险应由加拿大公司承担,原告不负有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所以山西公司的违约金损失不是合理的必然损失。

其二、关于货物降价损失,法院认为该货物不是季节性货物,亦未受到损坏,故降价非承运人迟延交付造成的必然损失,而是贸易双方的行为,对该损失不予支持。就这类案件法官提示:在贸易中中方应注意利用风险转移原则,不该赔的不能赔,否则赔也白赔。当然在付款方式上也要选择信用证或托收方式。不然,外方采取不付款也会逼迫我方让步,使国内进出口商赔了不该赔的。

三、货物短少、损坏、灭失与承运人责任

国际贸易的特点是一头在外,由于交易是跨国进行的,加上海运环节复杂以及海上特有的风险,收货人接受的货物很可能出现诸如短少、损坏、灭失的情况,我国进出口商在签定贸易合同时要有防范风险的意识,首先要把纠纷的管辖权争取在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这样可以降低诉讼或仲裁成本,许多进出口商都有过在国外打官司,嬴了官司赔了钱的经历,原因是要支付国外律师高昂的费用。

那么在我国进行贸易纠纷的诉讼和仲裁是否万事大吉,结论是也有弊病,理由是如果贸易相对方在我国无财产,即使胜诉也可能得不到执行。这时就需要诉讼技巧,首先要准确判断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存在不可免责的过失,如果存在要及时对船舶采取保全保全措施。例如,南京某进出口公司,从印度进口几万吨豆柏,其持有正本清洁提单,但在天津港提货时,发现部分豆柏结块、变红,进出口公司的人员下到舱底发现发现舱底温度过高,认为承运人存在管货过失,而承运人认为货物质量存在问题。遂向海事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由验船师对船舶进行检验并在船舶离港前,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外轮取得了30万美元担保。庭审中承运人提出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但大量证据显示货物结块、变红是承运人给油舱加温所致,承运人应当预见油舱加温会使货舱低部温度升高,而未采取垫舱的措施。其行为属于管货过失。据此,判令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南京进出口公司得到了二十余万美元的赔偿。

以上是笔者从法官的角度对国际贸易海运环节出现问题的总结。由于视角有限,规避贸易风险的方法也有限。衷心希望能给我国外贸进出口企业和海运企业以警示,克尽职责,并祝交易成功。

这些也都是从锦程全球订舱中心上找来的,希望能给你提供帮助。

海运货物运输的注意事项(海运发货注意事项)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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