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被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
“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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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较为典型的条款,它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所谓充分性,是指货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保障程度贯穿于货物运输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涉及各种运输方式,整个运输过程无一漏洞。
所谓严密性,是指条款将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都一一作了规定,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章可依,无疏漏之处。如:除了将空间的"仓至仓"复以时间概念即60天予以限定之外,还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了规范:
1 若货物运抵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的处所,或在非正常运输的情况下运抵其它储存处所,保险责任也告终止。
2 若货物在卸离海轮后60天内被运往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当开始转运时保险保险责任也告终止。
3 若发生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绕航、被迫卸货、重装、转载或承运人终止运输契约等航程变更的情况,使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责任的有效性又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若货物在当地出售,则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无论如何均以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内为止。
第二种情况,货物在60天内继续运往原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保险责任仍按前述期限终止。所谓普遍性,一是指"仓至仓条款"对每一张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单都毫无例外地加以限定和规范;二是指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都采纳了"仓至仓条款",它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规范运输货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责任起讫的国际性条款;三是指国际贸易中其它运输方式,如航空、集装箱、火车等所涉及到的运输货物保险,也大都效仿了海上运输货物的"仓至仓条款"的原则来限定各自保险责任期间。
值得注意的是,"仓至仓条款"具备如此性质,往往使一般人产生误解,认为只要采用了此条款,无论在任何阶段发生的保险风险,其损失都可由保险公司赔偿。这种认识的局限性往往导致进出口企业的经济损失,使得运输货物在某阶段的损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究其原因,主要是人们忽视了因贸易风险的转移引起的保险利益的变化。其中的主要问题是:首先,进出口公司要得到运输货物的保险赔偿,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所发生的风险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第二,所遭受的损失与发生的风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在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时,索赔人对其具备保险利益,即货物损失与索赔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第四,依照"仓至仓条款",被保险货物遭损的时间和地点是在保险期间之内。这四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索赔人都不会得到赔偿。
其次,依照国际贸易习惯,买卖双方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一般是以货过船舷为界限来划分的。即货物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货物在装船前对卖方具有的保险利益,装船之后转移到对买方具有保险利益。如前所述,不具备保险利益则得不到保险赔偿,因此,尽管"仓至仓条款"涵盖全部运输过程,若损失在装船前发生则索赔权仅在卖方,若损失在装船后发生则索赔权大都转到了买方。
再者,依照国际贸易习惯,不同的贸易价格条件,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也不同。仅就办理保险而言,CIF和CFR价格条件成交的业务,由卖方依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保险。但如果保险公司出具的货物运输保险单是以买方为被保险人,尽管采用"仓至仓条款",卖方在装船前的货物风险在此保单项下因不具备保险利益仍然得不到保障。
另外,根据我国习惯做法,进口公司往往采取与国内直接用户订立销售合同的方法将进口货转卖并由直接用户到港口提货。若该购销合同规定为舱底或港 *** 货,如处理不当就会使得因货物所有权的及早转移,本来可以依照"仓至仓条款"一直使保险责任延续至内地仓库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失去可靠的保障性。
那么,进出口企业应如何巧妙利用"仓至仓条款"才能做到既节省费用又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呢?
第一,在出口公司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时,应将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然后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国外进口商。这样可以利用外商付来的保险费,充分运用"仓至仓条款"的承保范围,在不另付保险费、不须另办保险的情况下,使自己在装船前阶段的风险得到了保障。
第二,进出口公司在办理运输货物保险时,要将所托货物在装卸海港通过陆上、水上运输延到内地阶段的风险合并在一张远洋运输货物保险单中投保。对此,保险人一般都可按客户需求承保,而且保险价格也会得到优惠。这样,可避免对海运过程的两端延伸到内地阶段另外购买保险,费用可节省一半至三分之二。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保险单中从内地到港口,又从港口到内地,起讫地点一定要表述清楚准确,以免产生漏保或责任收纷。
第三,若进口货物由国内用户或国内贸易公司接货并集中运往内地,进口公司除了应按前述将内地段的运输与远洋运输一并投保货物保险外,进口公司除了应按前述将内地段的运输与远洋运输一并投保货物保险外,进口公司还应注意将提单和保险单及时转让给国内直接用户或贸易公司,使得在"仓至仓"范围内应享受的保险保障得以继续。
第四,进出口公司应注意"仓至仓条款"的时间界限,尽量在条款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运输任务,如货物在港口停留时间不能超过60天。另外,在中途要对货物出售或分配分派,货物抵达出售或分派地点之后,则超出了"仓至仓条款"的范围,须另行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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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海运货物保险
2.陆运货物保险
3.空运货物保险
4.邮包运输保险
5.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6.案例分析
一.海运货物保险又分为:海运货物风险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海运货物风险: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海上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由于特殊原因引起的风险
2.海运货物保险中的损失:全部损失:运输中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损。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它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3.部分损失:共同海损:指船舶在海运提制途中遇到危害,船方为了挽救船、货,使得船舶继续行驶,有意地采取某些合理的措施并为此付出某些额外牺牲和费用。
单独海损: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利用进保险货物遭受海损后。
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附加险别: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货物遭受自然灾害前后,又遭受意外事故的部分损失;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遭海难后,发生的特别费用。
2.水渍险: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和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4.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
5.特殊附加险:交货不到险、战争险和罢工险
三.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协会货物条款(A)ICC(A)
协会货物条款(B)ICC(B)
协会货物条款(c)ICC(C)
协会战争险条款
协会罢工险条款
恶意损害险条款
1.ICC(A)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一切险
2.ICC(B)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水渍险
3.ICC(C)仅承担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
四.陆运货物保险:
1.陆运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陆运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水渍险相似,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一切险相似。
五.空运货物保险:
1.空运风险与损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而导致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2.空运货物保险的险别: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
3.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起迄采用“仓至仓”条款
六.邮包运输保险:
1.邮包运输风险与损失
2.邮包运输保险的险别: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
七.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的订立:
1.保险投保人的约定
2.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3.保险险别的约定
4.保险金额的约定
5.保险单的约定
八.案例分析:
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以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植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圆,数日厚意,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有遇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圆。
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赔偿,为什么?
这只是个引子,太多了。你要是有心的话够用
您好!仓至仓条款,指的是货运险的保险责任的起讫日期。具体是指,货运险的保险责任,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慧择网专家提醒您,"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较为典型的条款,它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所谓充分性,是指货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保障程度贯穿于货物运输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涉及各种运输方式,整个运输过程无一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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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我国的国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个险别。其保险责任范围是不一样的。 1.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因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所造成的损失; (3)利用火车、汽车、大车、板车运输时,因车辆倾覆、出轨、隧道饵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所造成的损失; (4)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2.综合险的保险责任除了包含上述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以外,还包括了破碎渗漏造成的货损、包装破裂造成的货损、偷盗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雨淋湿损等保险责任。此外,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0年5月1日新颁行的《国内水路、陆路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还包括了因铁路承运人的责任,致使被保险货物灭失、短少、污染、变质、损坏的损失。国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按“仓至仓条款”确定起讫期限。 (二)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适用于国际陆上货物运输的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个险别。 1.陆运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在陆运险中,对下列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 (1)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明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用,但以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陆运一切险的保险责任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保险责任以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按“仓至仓条款”确定起讫期限。
B保险期限的长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指从货物投保的保险单上列明的装货港发货人仓库开始,直到“送交”保险单上列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时终止,中间包括:多次的转运、海轮与港口间的驳船运输责任、港口与仓库间的陆上运输责任、存放在港口码头库场待运期间的责任。货物一经离开发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开始,如货物装运车运离发货人仓库后发生翻车、落水、或失火等货损货差,都在保险险别的责任范围内,但并未注明其详细保险到期时间,而是以到达货物送交仓库为保险终止!所以是指的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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