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运存在的问题是什么(航空货运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原因)

2022-12-30 16:13:57 物流资讯 inbd9

航空公司在航空运输中会遇到哪些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许多民航业内人士将“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视为航空运输企业的三个基本特征(本文简称其为“三大”特征),并以之来指导工作。然而,当问到这三个所谓的特征的具体涵义时,回答却总是含糊不清,很笼统,不能令人满意。事实上,对航空运输企业的特征的这种描述是片面的,不科学的,以之来指导民航工作必然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目前,我国航空运输事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改革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改革,首先是要求在思想领域推陈出新,确立新思路,树立新目标,只有这样,才能以先进的思想指导改革,与时俱进,促进民航事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影响民航工作的种种习惯性思维进行深入的辨析,而对于航空运输企业的基本特征的深究就属其列。

二、传统意义上的航空运输企业“三大”特征

传统意义上,人们对航空运输企业基本特征的描述是“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这一提法在民航内部已经是深入人心,成为许多民航员工一种习惯性的思维,甚至一些社会舆论在谈论民航时也以此“三大”特征来描述民航。那么,这“三大”特征的涵义到底是什么呢,下面是论者搜集到的一些解释和理解:

“高科技”是基于航空运输企业拥有先进的飞行器并对飞行器进行使用和维护的事实,而将航空运输业描述为高科技行业或者说是高科技产业。实际上,这种提法和理解是错误的,既不吻合民航事实,也不符合国际惯例。民航是拥有许多高科技设备,是由许多科技含量高的设备装备起来的,但是从主业上讲,航空运输企业并没有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高科技产品,它仅仅是使用航空器这种交通工具,向社会提供的仅仅是一种运输服务,抑或是运输服务产品。按照国际贸易组织的有关划分标准,航空运输业属于服务贸易部门,根本与高科技部门搭不上边际。论者认为,比较科学的提法和理解是:民航运输业是一个用高科技设备装备起来的行业或者是产业,也就是说,民航运输企业的在技术方面的“高”体现为“科技装备程度高”。

“高投入”是基于航空运输企业在购买飞行器等基础设备和其他配套设施方面投入资本非常高的事实而赋予航空运输企业的基本特征,将航空运输企业划入资金密集型企业。诚然,民航在硬件设备和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是巨大的,一架中型飞机抵得上一个中型企业,而且资金投入很集中,密集度高,动辄数亿,反映在这方面的提法和理解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着眼于民航运输业的发展,论者认为,这种提法和理解却是片面的,因为它主要强调了航空运输企业在硬件方面也即物质资源的投入,而忽视对整个行业或者本企业的“第一资源”即人力资源开发和配置方面的投入。事实上,近年来民航在硬件建设方面的投入与在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投入是不相称的,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投入尤其是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严重滞后,这是影响整个行业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和航空公司综合竞争力提高的主要原因。

“高风险”是人们基于航空器脱离可视的依靠在高空飞行的事实,而顺理成章推导出的一个特征。它强调的风险,一般来说,一方面来自于航空器的适航状态、飞行技术、空中管制水平等可控因素(内在因素)方面,另一方面来自于诸如天气、暴力等不可控因素(外在因素)方面。乍看,这种提法和理解似乎是确切的,合乎情理的,实际上,它也不够准确,失之偏颇。一方面,随着飞行和机务人员等民航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航空器技术的进步和空中管制水平的提升,航空事故逐年在降低,人为因素事故率也在降低。同时,美国“9·11”事件的发生给全球航空运输业蒙上了一层阴影,恐怖等不可控的外在因素增加航空公司的运营风险,来自空防安全方面的压力和经营方面陡然增大。另一方面,考察世界航空运输发展的历史,航空运输企业最大的风险并不在于安全管理方面,而主要来自于经营管理方面,抑或是由于国家安全问题导致的经营风险(例如美国“9·11”事件导致航空运输业的衰暂时性衰退)。国外破产、倒闭的航空公司,问题基本上都出在经营方面,而不是在安全方面。

三、对航空运输企业基本特征的重新界定

按照辨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任何事物的特征都是相对的,因一定的参照对象而存在,因参照对象的不同而有异。同样,航空运输企业的特征也是多方面的,因比较层面和比较对象不同而不同。就其向社会提供的服务产品而言,与铁路、公路和水运等运输方式相比较,航空服务(产品)具有安全、快捷、优质等特征,这也是航空运输企业在与铁路、公路等运输企业竞争中需要巩固和加强的。

本文提及的“三高”特征,论者揣测,是人们尤其是民航员工对航空运输企业“神秘”程度或者是对航空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艰难”程度的描述,三个特征可以归结为三个字----风险高。综合以上的辨析,航空运输企业的“三高”特征可以这样进行描述:技术装备程度高,资金密集程度高,运营风险程度高。与这三个“高”直接对应的则是物(飞行器等基础设备)、人(企业员工)和市场(航空运输市场)。

技术装备程度高,一方面要求了航空运输企业在硬件建设方面高起点、高科技、高标准,另一方面要求航空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尤其是技术素质要与硬件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相匹配。随着航空运输业的发展,航空运输企业也逐渐呈现出高科技企业的一些特征,一些航空运输企业已经涉足高科技领域,开始研究、开发甚至生产、销售其科技产品,例如机务维护方面的技术攻关、销售网络和市场分析软件的研制等等。但是,就航空运输企业的主业而言,航空运输企业依然是科技装备程度较高的企业。当然,航空运输企业科技装备程度越高,与之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科技素质也越高,航空运输企业发展速度就越快。

资金密集程度高,要求航空运输企业对有限的资金的投入方向进行统筹规划,努力谋求最大的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发展积蓄后劲。一方面要求加强企业内部必须硬件设施的改善,逐渐提高企业的科技装备程度,另一方面要求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的开发,加大对飞行、机务、运行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服务、销售等通用人才培训的投入力度,尤其是加快培养与WTO规则相适应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以使企业在积极应对经济发展全球化和市场竞争国际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时有充足的人才队伍做支撑。

航空运输企业运营方面的风险包括安全方面和经营方面的风险。运营风险程度高,要求航空运输企业一方面要注意防范安全管理方面的风险,另一方面要注意防范经营管理方面的风险。安全管理方面,既要重视企业现实的安全(包括航空安全、空防安全和地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还要关注国际政治和国家安全,尽力化解航空运输企业在安全方面的风险。经营管理方面,既要注意防范决策层面的风险,又要注意防范执行决策方面的风险。派生需求这方面,我们民航有许多深刻的教训。例如,一些航空公司在购置飞机时“贪大求多”,以致出现“大飞机飞短航线”的现象,结果造成运力的闲置和浪费,运营成本急剧增加;有些地方兴建机场缺乏科学的调查,急于事功,“贪大求新”,结果机场建好了,但长期达不到预期效益,使国有资产白白闲置,自己因此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此起彼伏的民航价格大战,既暴露出航空市场的不规范,也昭示着航空运输业经营工作的必须面对的挑战;加入WTO后国外航空公司对国内航空市场虎视眈眈,无疑增加了我国航空运输企业经营方面的风险。前一段时间,有些航空运输企业盲目冒进,上马一些多种经营项目,介入一些陌生的投资领域,但最终结果却是无功而返。在新的机遇和挑战面前,我们要深刻汲取教训,加强对各种风险的防范力度,确保航空运输企业运营安全。

“技术装备程度高,资金密集程度高,运营风险程度高”是论者对航空运输企业一些基本特征进行的概括,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疏漏。能够使民航员工跳出原来“三高”特征的惯性思维模式,拓宽眼界,更新思路,弱化罩在航空运输企业头上的“神秘”色彩,从培养高素质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提高资金投入的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以及将航空运输企业的安全和国家的安全紧密联系起来等三方面考虑航空运输企业的发展,指导民航工作,这才是论者写作本文的初衷。

航空运输中存在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

这个很详细的:)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因为是在华沙签订的,所以又称华沙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本公约的当事国;

认识到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称“华沙公约”),和其他有关文件在统一国际航空私法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

认识到使华沙公约和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的必要性;

认识到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在恢复性赔偿原则的基础上提供公平赔偿的必要性;

重申按照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订于芝加哥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原则和宗旨对国际航空运输运营的有序发展以及旅客、行李和货物通畅流动的愿望;

确信国家间采取集体行动,通过制定一项新公约来增进对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一致化和法典化是获得公平的利益平衡的最适当方法;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第二条 国家履行的运输和邮件运输

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

二、在邮件运输中,承运人仅根据适用于承运人和邮政当局之间关系的规则,对有关的邮政当局承担责任。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邮件运输。

第二章 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的有关凭证和当事人的义务

第三条 旅客和行李

一、就旅客运输而言,应当出具个人的或者集体的运输凭证,该项凭证应当载明:

(一)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标示;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或者

几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对其中一个此种经停地点的标示。

二、任何保存第一款内容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来代替出具该款中所指的运输凭证。采用此种其他方法的,承运人应当提出向旅客出具一份以此种方法保存的内容的书面陈述。

三、承运人应当就每一件托运行李向旅客出具行李识别标签。

四、旅客应当得到书面提示,说明在适用本公约的情况下,本公约调整并可能限制承运人对死亡或者伤害,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以及延误所承担的责任。

五、未遵守前几款的规定,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该运输合同仍应当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包括有关责任限制规则的约束。

第四条 货物

一、就货物运输而言,应当出具航空货运单。

二、任何保存将要履行的运输的记录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来代替出具航空货运单。采用此种其他方法的,承运人应当应托运人的要求,向托运人出具货物收据,以便识别货物并能获得此种其他方法所保存记录中的内容。

第五条 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的内容

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应当包括:

(一)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标示;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或者几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对其中一个此种经停地点的标示;以及

(三)对货物重量的标示。

第六条 关于货物性质的凭证

在需要履行海关、警察和类似公共当局的手续时,托运人可以被要求出具标明货物性质的凭证。此项规定对承运人不造成任何职责、义务或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七条 航空货运单的说明

一、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

二、第一份应当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第二份应当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第三份由承运人签字,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应当将其交给托运人。

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签字可以印就或者用戳记。

四、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第八条 多包件货物的凭证

在货物不止一个包件时:

(一)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航空货运单;

(二)采用第四条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的,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分别出具货物收据。

第九条 未遵守凭证的规定

未遵守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该运输合同仍应当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包括有关责任限制规则的约束。

第十条 对凭证说明的责任

一、对托运人或者以其名义在航空货运单上载入的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陈述的正确性,或者对托运人或者以其名义提供给承运人载入货物收据或者载入第四条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所保存记录的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陈述的正确性,托运人应当负责。以托运人名义行事的人同时也是承运人的代理人的,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二、对因托运人或者以其名义所提供的各项说明和陈述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除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外,对因承运人或者以其名义在货物收据或者在第四条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所保存的记录上载入的各项说明和陈述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对之负责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运人应当对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凭证的证据价值

一、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

二、航空货运单上或者货物收据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和包装以及包件件数的任何陈述是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据;除经过承运人在托运人在场时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或者货物收据上注明经过如此查对或者其为关于货物外表状况的陈述外,航空货运单上或者货物收据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状况的陈述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第十二条 处置货物的权利

一、托运人在负责履行运输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对货物进行处置,即可以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要求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将货物交给非原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种处置权而使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必须偿付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产生的费用。

二、托运人的指示不可能执行的,承运人必须立即通知托运人。

三、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置货物,没有要求出示托运人所收执的那份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给该份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不妨碍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追偿权。

四、收货人的权利依照第十三条规定开始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是,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或者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恢复其处置权。

第十三条 货物的交付

一、除托运人已经根据第十二条行使其权利外,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地点,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向其交付货物。

二、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责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知收货人。

三、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者货物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七日后仍未到达的,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 托运人和收货人权利的行使

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履行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无论为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可以分别以本人的名义行使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赋予的所有权利。

第十五条 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关系或者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不影响托运人同收货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不影响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权利的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只能通过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上的明文规定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 海关、警察或者其他公共当局的手续

一、托运人必须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可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海关、警察或者任何其他公共当局的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而引起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

二、承运人没有对此种资料或者文件的正确性或者充足性进行查验的义务。

第三章 承运人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旅客死亡和伤害 - 行李损失

一、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二、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承运人承认托运行李已经遗失,或者托运行李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二十一日后仍未到达的,旅客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四、除另有规定外,本公约中“行李”一词系指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第十八条 货物损失

一、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二、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一个或者几个原因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三)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

(四)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三、本条第一款所称的航空运输期间,系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

四、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履行的任何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过程。但是,此种运输是在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时为了装载、交付或者转运而办理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推定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事件造成的损失。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航空运输方式的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此项以其他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

第十九条 延误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免责

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索赔人从其取得权利的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的程度,相应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运人对索赔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伤害提出赔偿请求的,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的程度,相应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本条适用于本公约中的所有责任条款,包括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 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赔偿

一、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二、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每名旅客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部分,承运人证明有下列情形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

(二)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第二十二条 延误、行李和货物的责任限额

一、在人员运输中因第十九条所指延误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责任以4,150特别提款权为限。

二、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运人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此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旅客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旅客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运包件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此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包件或者该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货物一部分或者货物中某一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航空货运单、货物收据或者在未出具此两种凭证时按第四条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保存的记录所列的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该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五、经证明,损失是由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受雇人、代理人的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还应当证明该受雇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

六、第二十一条和本条规定的限额不妨碍法院按照其法律另外加判全部或者一部分法院费用及原告所产生的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利息。判给的赔偿金额,不含法院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不超过承运人在造成损失的事情发生后六个月内或者已过六个月而在起诉以前已书面向原告提出的金额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货币单位的换算

一、本公约中以特别提款权表示的各项金额,系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特别提款权。在进行司法程序时,各项金额与各国家货币的换算,应当按照判决当日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该项货币的价值计算。当事国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其国家货币的价值,应当按照判决当日有效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业务和交易中采用的计价方法进行计算。当事国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其国家货币的价值,应当按照该国所确定的办法计算。

二、但是,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并且其法律不允许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可以在批准、加入或者其后的任何时候声明,在其领土内进行司法程序时,就第二十一条而言,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责任以1,500,000货币单位为限;就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而言,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责任以62,500货币单位为限;就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而言,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责任以15,000货币单位为限;就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而言,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250货币单位为限。此种货币单位相当于含有千分之九百纯度的六十五点五毫克的黄金。各项金额可换算为有关国家货币,取其整数。各项金额与国家货币的换算,应当按照该有关国家的法律进行。

三、本条第一款最后一句所称的计算,以及本条第二款所称的换算方法,应当使以当事国货币计算的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数额的价值与根据本条第一款前三句计算的真实价值尽可能相同。当事国在交存对本公约的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时,应当将根据本条第一款进行的计算方法或者根据本条第二款所得的换算结果通知保存人,该计算方法或者换算结果发生变化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限额的复审

一、在不妨碍本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下,并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保存人应当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任限额每隔五年进行一次复审,第一次复审应当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第五年的年终进行,本公约在其开放签署之日起五年内未生效的,第一次复审应当在本公约生效的第一年内进行,复审时应当参考与上一次修订以来或者就第一次而言本公约生效之日以来累积的通货膨胀率相应的通货膨胀因素。用以确定通货膨胀因素的通货膨胀率,应当是构成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指特别提款权的货币的发行国消费品价格指数年涨跌比率的加权平均数。

二、前款所指的复审结果表明通货膨胀因素已经超过百分之十的,保存人应当将责任限额的修订通知当事国。该项修订应当在通知当事国六个月后生效。在将该项修订通知当事国后的三个月内,多数当事国登记其反对意见的,修订不得生效,保存人应当将此事提交当事国会议。保存人应当将修订的生效立即通知所有当事国。

三、尽管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三分之一的当事国表示希望进行本条第二款所指的程序,并且第一款所指通货膨胀因素自上一次修订之日起,或者在未曾修订过的情形下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已经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在任何时候进行该程序。其后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的复审每隔五年进行一次,自依照本款进行的复审之日起第五年的年终开始。

第二十五条 关于限额的订定

承运人可以订定,运输合同适用高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或者无责任限额。

第二十六条 合同条款的无效

任何旨在免除本公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该合同仍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第二十七条 合同自由

本公约不妨碍承运人拒绝订立任何运输合同、放弃根据本公约能够获得的任何抗辩理由或者制定同本公约规定不相抵触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先行付款

因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承运人应当在其国内法有如此要求的情况下,向有权索赔的自然人不迟延地先行付款,以应其迫切经济需要。此种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并可从承运人随后作为损害赔偿金支付的任何数额中抵销。

第二十九条 索赔的根据

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是根据本公约、根据合同、根据侵权,还是根据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但是不妨碍确定谁有权提起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均不得判给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条 受雇人、代理人 - 索赔的总额

一、就本公约中所指损失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时,该受雇人、代理人证明其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的,有权援用本公约中承运人有权援用的条件和责任限额。

二、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责任限额。

三、经证明,损失是由于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但货物运输除外。

第三十一条 异议的及时提出

一、有权提取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人收受托运行李或者货物而未提出异议,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已经在良好状况下并在与运输凭证或者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条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保存的记录相符的情况下交付的初步证据。

二、发生损失的,有权提取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人必须在发现损失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并且,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货物发生损失的,至迟自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日内提出。发生延误的,必须至迟自行李或者货物交付收件人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异议。

三、任何异议均必须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发出。

四、除承运人一方有欺诈外,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得向承运人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责任人的死亡

责任人死亡的,损害赔偿诉讼可以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对其遗产的合法管理人提起。

第三十三条 管辖权

一、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提起。

二、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诉讼可以向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者在这样一个当事国领土内提起,即在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国领土内,并且承运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据商务协议使用另一承运人的航空器经营到达该国领土或者从该国领土始发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并且在该国领土内该承运人通过其本人或者与其有商务协议的另一承运人租赁或者所有的处所从事其旅客航空运输经营。

三、就第二款而言,

(一)“商务协议”系指承运人之间就其提供联营旅客航空运输业务而订立的协议,但代理协议除外;

(二)“主要且永久居所”系指事故发生时旅客的那一个固定和永久的居住地。在此方面,旅客的国籍不得作为决定性的因素。

四、诉讼程序适用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

第三十四条 仲裁

一、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下,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有关本公约中的承运人责任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仲裁解决。此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仲裁程序应当按照索赔人的选择,在第三十三条所指的其中一个管辖区内进行。

三、仲裁员或者仲裁庭应当适用本公约的规定。

四、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视为每一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一部分,此种条款或者协议中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任何条款均属无效。

第三十五条 诉讼时效

一、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上述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确定。

第三十六条 连续运输

一、由几个连续承运人履行的并属于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并就在运输合同中其监管履行的运输区段的范围内,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

二、对于此种性质的运输,除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旅客或者任何行使其索赔权利的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时履行该运输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三、关于行李或者货物,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有权接受交付的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本公约不影响依照本公约规定对损失承担责任的人是否有权向他人追偿的问题。

第四章 联合运输

第三十八条 联合运输

一、部分采用航空运输,部分采用其他运输方式履行的联合运输,本公约的规定应当只适用于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航空运输部分,但是第十八条第四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航空运输部分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本公约不妨碍联合运输的各方当事人在航空运输凭证上列入有关其他运输方式的条件。

第五章 非缔约承运人履行的航空运输

第三十九条 缔约承运人 - 实际承运人

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缔约承运人”)本人与旅客、托运人或者与以旅客或者托运人名义行事的人订立本公约调整的运输合同,而另一当事人(以下简称“实际承运人”)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运输,但就该部分运输而言该另一当事人又不是本公约所指的连续承运人的,适用本章的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明时,此种授权应当被推定为是存在的。

第四十条 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各自的责任

我国航空物流所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首先,中国民航发展现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航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在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中国民航事业取得长足的发展和进步,特别是在九五和十五期间发展还是比较迅速的,在十五期间的发展可以用8个方面概括:

1、航空运输保持了较为快速的增长。在去年全行业航空运输总生产量达到261亿吨公里,十五期间年增长是15.3%,比九五期间加快了3.9个百分点,旅客运输1.83亿人次,年增长13.1%,比九五增加9.9个百分点,货运总数307万吨,年增长13.8%,与九五基本持平。十五期间通用航空生产累积33.7万小时,年均增长11.7%,比九五期间加快了7.4个百分点。

2、安全质量稳步提高。十五期间运输飞行百万小时重大事故率0.29%,比九五期间降低了0.39%,通用飞行万小时事故率是0.06%,比九五降低了0.12%。2005年航班正常率为82%,比2000年的时候提高了4.6个百分点。

3、经济效益可以说基本良好。在十五期间全行业利润总额100亿左右,比九五增长156%,在这期间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包括非典和美国9.11以后受到一些影响。05年正班客座率达到70.5%,载运率76%,比03年增长10.3%和7.7%。

4、基础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十五期间,完成机场建设项目73个,2005年末运输机场142个,比2000年增加21个,空管系统运行保障能力明显增长。2005年保障飞行245万架次,比2000年增加140万架次,航油供应290万吨,储油能力达到160万立方米,03年230万吨,增加了38万立方米。航线网络不断扩大,从这个表中大家可以看到,到去年年底中国民航已经通航33个国家75个城市,国际航线达到233条,在国内通航132个城市,一共1024条,包括两个特别行政区,运输机队规模不断扩大,2000年我们国家航空运输机队527架,到05年达到863架,中国运输机队已经到了900多架。机队基本构成62%是波音飞机,另外空客以及其他公司的飞机占到38%。

5、科技教育取得较大的进展,科研体系初步形成。科研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奖10项,特别是中国民航业信息化八大工程建设进展比较顺利,计算机离港系统基本覆盖全国的机场,特别是在加入世贸之后,计算机服务系统怎样履行中国方面的承诺,同时进一步改善整个计算机服务系统,下一步发展和建设当中进一步加强。在去年年底统计数字,05年民航院校在校生规模达到2.7万人,专业技术人员增加比较快,技术水平明显提高。

6、管理体制平缓转型。十五期间实现行业体制改革,基本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经济要求的新型管理体制,经济性管理政策进一步放松,我们现在和国际方面,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进行一些交流,在经济监管和安全监管方面逐步在进一步强化我们的安全监管,包括安全、技术、标准方面的管理进一步加强,确保公众的安全和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规范有序的运行。在经济监管方面随着市场化进一步推进,在经济监管方面逐步采取放松的态势。

7、国际地位提升。运输总周转量在民航国际缔约国中的地位由9位提高到第2位,大型航空公司和机场地位有所提高,我国以高票当选国航组织第一类理事国,航空大国地位不断确定。

8、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我国与98个国家签订民航协定,与美国等国家签署扩大航权方面的协定,在利用外资方面共利用外资7.47亿美元,作为民航业是比较小的行业,外资利用力度下一步要加强,基础设施方面包括飞机方面。

中国民航业未来发展的展望。十五期间我国民航业发展进入难得的机遇,具有很多有利条件。十五期间社会、政治环境基本稳定,城乡消费水平快速增长,城镇化步伐加快,对外贸易和旅游业持续快速增长,对我国航空运输提出更高的要求,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振兴,中部崛起和东中西互动,全方位发展战略实施,交通运输发挥更大的作用。祖国统一大业,两岸三通不断推进,北京、奥运、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重大活动的举办,对航空运输产生旺盛的需求。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也将会促进中国通用航空的快速发展和结构的优化。

民航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国际环境复杂多变,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定因素增多,国际恐怖主义威胁依然存在,石油价格居高不下。贸易保护主义有新的表现,对航空运输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十五期间我国民航业还面临着专业技术人才短缺,空域资源紧张,基础设施滞后,管理水平不高等突出的矛盾和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和矛盾,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切实加以解决。从初步情况来看和分析,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从十五期间来看是短缺的,机务人员可能需要0.5万人,机队人员需要1.5万人,现在采取相应的措施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

十五期间中国民航将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转变增长方式,将确保航空安全为前提,深化改革开放为动力,科技促进民航事业又快又好的发展,提高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的能力。实现实施新一代航空民用系统的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求,为实现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的历史性跨越打下坚实的基础。

十一五期间我国民航业的发展方向有这么几年,持续快速的发展,坚持发展是硬道理,保持航空运输较快增长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发展解决存在的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以科教兴业和人才强业,提高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的保障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积极推进通用航空发展,作为发达国家通用航空可以说是量还是比较大的,美国的飞行人员方面需要有很大的储备,通用航空方面的飞行员美国达到60万人,对航空运输有很大的支撑和后备,我们在这方面下一步采取相应的措施,在通用航空进一步发展,为运输航空做基础,为整个社会的需求进一步满足社会的需求和提供更多的服务,在结构方面做了相应的调整。

2、确保安全发展,将以人为本的思想贯穿民用航空的全过程,坚持安全第一。安全的问题可以说是全球民用航空业永恒的主题,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保证航空安全空防安全和地面的安全,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以较高的安全水平保持航空运输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3、全面协调发展。优化民用航空结构,统筹国际与国内、干线与支线,以及旅客运输与货邮运输的发展,统筹航空运输与通用航空的发展,统筹民航事业的发展,统筹航空公司、机场和空管、协调发展。统筹科技教育与生产建设的发展。

4、转变增长方式,主要依靠航空资源投入、扩大规模转变为更加注重提高航空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加航空运输的供给,通过转换机制和改进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效益,降低成本,从这几个方面入手,进一步转变我国民航业的发展增长方式。

5、实施科教兴业,深入实施科教兴业和人才强业的战略,加强教育培训和科技创新,在十一五期间要重点解决民航的人才瓶颈问题。重点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创新的能力,为民航发展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持、人才保证和科技的支撑。

6、深化改革开放,民航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航空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和改善,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以改革和开放促进我国民航业的发展。以上是民航发展基本的取向。

民航9个方面的目标:1、航空运输要快速发展。2、通用航空总量进一步提高,特别是结构要趋于优化。3、基础事实建设得到加强,保障能力显著增强。4、体制和法制要基本完善,民航2002年改革以来,包括行政监管体制和政企分开有一个基本的雏形,不是说机场放了,航空公司脱钩了,我们有一个政府机构就完了,整个航运运行机制和行政监管体制要进一步优化调整。游戏规则,行业运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以及法律监管体系,进一步建设和完善。5、基本建成现代化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前几年全球因为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和指挥的问题造成空难事情是比较多,在这方面特别是中国民航业如何进一步尽快建成现代化的空中现代化交通管理系统,在“十一五”期间要加快建设。6、信息技术得到广泛的应用。7、飞行、空管和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力资源不足的矛盾得到缓解。8、新的航空运输系统建设展开。9、到2010年末,中国民用航空业在国家交通运输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基本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从未来五年的发展预测来看,总周转量到2010年达到500亿吨公里,增长速度14%,旅客运输量达到2.7亿人次,增长速度14.4%,货邮周转量达到570万吨增长速度,13%。

到2020年做预测,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翻两一番,年均增长7.2%,对航空运输的需求也会进一步增大,中国民用航空运输发展潜力还是很大的,特别是后十年,也就是从2010年到2020年,仍将保持11%左右的年增长速度。

在“十一五”期间,我们要这样几个方面加强建设,首先要加强机场建设,“十一五”期间以及2020年机场布局和建设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乐器和发展红色旅游战略,遵循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规律,按照东部提升,中部加强,西部加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民用机场基础设施建设。

在建设当中未来五年要坚持改造、扩建和新建机场相结合,扩充大型机场,完善中型机场,增加小型机场。航班运行的机场总数从05年年末142个增加到2010年年末190个,机场布局规划同国家发改委正在抓紧研究当中。民航机队的发展,机队结构要得到明显的改善,适当提高大座机飞机的比重,适应主干线客流量增长的要求。2大力支持发展货运和支线航空,根据需要配置货机和支线飞机,在飞机增加方面,包括引进的手续方面要进一步简化,特别是在货运发展方面,中国民航总局也采取一些相应的政策,从04年发布关于发展我国货运航空政策措施,在去年年末中国民航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支线航空运输发展政策措施,下一步关于国家的政策措施,国家综合部门会同航空部门正在抓紧研究。

2、加快完善法规和标准体系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第一,飞行标准试行审定,空中标准、航空保安等法规和标准建设,从民航法规体系来看,从安全监管方面和国际方面基本接轨,在经济监管方面的法规有待进一步加强、补充和完善。第二,进一步加大政府安全监管的力度,从目前来看,监管体制特别是监管的框架已经形成了,民航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各省及城市的监督管理办公室,最近国家非常重视这方面的监管的力度,从机构规格编制有一些支持。三是大力家加强安全审计工作,安全审计工作会同国家民航总局和相关的机构对航空业内机构包括机场和航空公司进行了安全审计,安全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在安全审计方面民航总局也加大力度。

3、进一步加强宏观的建设。首先提高管制的能力,二是提高保障水平,三是增强气象服务,四是要推进新技术的应用。特别是气象服务方面,中国民航总局准备在这方面进一步投入和改善,特别是在整个预报系统方面,使公众尽快得到信息,飞机不好的时候,不要到机场,涌到机场,是信息没有和旅客及时沟通。

4、加强信息化建设。一是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二是研究启动行业综合性、公共信息网络平台建设,使旅客火主、运输和通用航空运输人、机场等用户方便获取各自所需的信息。三是推动电子商务和电子客票应用的发展,电子客票推进水平比较快,甚至有的达到70%,推进速度比较快,有些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5、完善航空市场体系。一是健全和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最近成立航空公司比较多,作为一个市场准入制度来讲,有一定保有量,另外有一定的竞争淘汰率,将来既要有一个良好的严格的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透视我们还要建立规范的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价格机制,价格改革总体趋向由市场进行调节,将来有一个过渡期。四是放松航空流量和航空运输地面服务市场准入。航空燃油服务大部分机场用中国航空燃油集团公司负责提供保障服务,有一些机场用航油公司和外国的石油公司以及中国石油石化共同组建的合资公司为机场航空公司提供服务,随着下一步市场竞争的放开,特别是放松准入以后,相应的一些运营主体进入到航空燃油服务队伍里面来,另外航空地面的服务市场准入规则也正在抓紧制定,使航空公司选择地面服务代理商方面更加灵活,更加有选择,使服务能够有所改善。

6、加快科技和教育培训。一是大力加强民航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特别是民航的人力资源的平静2问题,在“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得到缓解,比如飞行员从多方面渠道解决紧缺的问题,民航的院校,培训的机构加大培训的力度,同时我们也利用其他境外的资源,比如说航空公司送到国外的飞行机构进行培训,最近采取了吸收外籍飞行员加入到中国民航队伍中来,几个方面缓解人才方面的压力。二是构建民航科技创新体系,加快信息化建设。

7、积极开展对新的航空运输系统的研究。一是应对市场对我国民用航空系统更高的要求,加强这方面的研究速度,最近新航行系统列入国家863计划,抓紧这方面的研究。前一段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组织美国七部门研究美国下一代航空运输系统,解决未来发展问题,中国民航业也在抓紧研究这个问题,到2020年,根据我们的预测,我们的发展和运输的量可能回答道美国现在的水平,中国民航业整个系统,包括监管机构,包括我们的航空营运,包括我们现在运营机制和现在的基础设施,能不能满足和支撑发展需求,我们能尽快在这方面着手进行研究。二是在空管和航空气象系统率先启动新的民用航空运输系统的建设。空中交通管制运行方面首先要率先在这方面加快新一代民用航空系统的建设,从“十一五”开始,现在研究工作在十五末期已经开展了,特别是民航总局和美国联邦航空局以及美国相应航空企业合作研究课题,在中国怎样率先启动空中交通管理和航空气象系统的建设。

8、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一是广泛开展国际合作,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二是积极推动双边和区域航空开放。三是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实现和国际接轨。四是加大利用外资的力度,鼓励外商参股国内民航企业改组改造。航空公司通过境外上市IPO吸收一些外资,机场方面有一些合作的项目,总体来讲项目不是特别多,都停留在一般的合资合作和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方面下一步还要进一步拓宽渠道,包括把基础设施逐步推向资本市场,把航空运输企业进一步重组,吸收国外战略合作伙伴,参与民航企业改组和改造。

从现在起到2020年,是我国实现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历史性跨越关键时期,也是建设新一代航空运输系统的重要起步时期。我们民航的发展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采用先进的理念和技术,改造和优化,提升现有民用航空体系,使我国航空运输不仅在质量上有较大的增长,在质量上有较大的提高,一定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强烈的忧患意识和宽广的世界眼光,紧紧抓住发展机遇,立足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突破瓶颈制约,如基础设施、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制约,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由民航大国向强国坚实迈进,真正做到由大到强的发展。

航空货运存在的问题是什么(航空货运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原因) 第1张

航空运输的缺点

航空运输的优缺点如下:

优点:飞行速度快,运输效率高,是最快捷的现代运输方式。

缺点:运量小,消耗大,运费高,且设备投资大,技术要求严格。

航空输运(airtransportation),使用飞机直升机及其他航空器运送人员、货物、邮件的一种运输方式。具有快速、机动的特点,是现代旅客运输,尤其是远程旅客运输的重要方式;为国际贸易中的贵重物品、鲜活货物和精密仪器运输所不可缺。

物流航空运输有什么样的优缺点?

(1)航空运输缺点:

航空运输的主要缺点的飞机机舱容积和载重量都比较小,运载成本和运价比地面运输高。由于飞行受气象条件一定限制,影响其正常、准点性。此外,航空运输速度快的优点在短途运输中难以充分发挥。

(2)航空运输优点:

1.具有较高的运送速度

当今世界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行情瞬息多变,时间成本是企业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航空运输较高的运送速度已成为当前国际市场上商品竞争的有利因素。

2.破损率低、安全性好

采用航空运输的货物本身价值较高,航空运输的地面操作流程环节比较严格,管理制度比较完善,这就使货物破损率很低,安全性较好。

3.适于鲜活、季节性商品:现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人们对于食品的新鲜程度有着很高的要求,特别的对于那些价格昂贵的产品,保鲜度的问题东莞到山东物流只能够借助航空运输来实现。鲜活商品对时间的要求很高,运输延迟会使商品失去原有价值。采取航空运输可以保证商品新鲜成活,有利于开辟远距离的市场。对于季节性商品,航空运输能够保证在销售季节到来前应市,避免了由于错过季节导致商品无法销售而产生的费用。

拓展资料:

在航空运输发货过程中,有一些货物虽然可以运输,但是却必须做好相关的保护措施或者提前准备好相关证件,这些货物的种类具体如下:

1、麻醉药品——需要准备卫生部药政管理局颁发的麻醉品运输凭证。

2、活体动植物或者一些动植物制品——需要动植物检疫站颁发的动植物检疫证书,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南航急件舱是不收活体动植物的,如果货物中有这些物品,需要交到货台,由南航开单。

3、罐装液体和粉状物品——需要准备出产厂家的物品性质证明。

4、音像制品——需要准备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发的音像制品运输传递证明。

5、海鲜——不同地方对海鲜的包装箱要求不一样。就拿南航和白云机场来说,这两地对海鲜要求使用它们指定的专用箱,另外如果单用泡沫箱是不能装箱的,还需要另外增加纸箱并且进行打包才能运输。

6、玻璃制品——必须采用封闭的木箱,并且使用三角架固定。

参考资料:

航空运输_百度百科

航空货运操作中常见的操作失误有哪些

在出口业务时,一般都是按照自营的出口业务来进行登记录入的,在录入时必须要写明货物的的证明号码,其他的核销单号还有报关的单码不需要计入。

在航空查询时,预审完以后,系统会自动的将本期的账面作调整,如果单证不齐全那么显示就是b,如果是申报系统没有通过等等的,就不是b.

在进行信息录入时,货品的证明号码,核销单子的单号,报关时的报关单号等所属分类的代码是在信息录入时最容易出现错误的,也就是不符合规则的。比如会显示核销单号时,结果出来的就是未按核销单号录入的提示,也会提醒比如数字超过位数,少填等等。

还有很多人,在填制信息录入时,没有把自己的进料的贸易方式在报关时的报关单填写上,所以也会出现这样的提示,就是没有齐当期的报关单。

如果对同一张报关单一般都有两种操作方法的。一般一个报关单子上会填制三项要出口的货物,当整理好之后如果第二项的信息填制错误,那么第二项一定要重新补录。

在信息录入完,总的数据和明细数据都填好了之后,假设明细数据有进行了一些改动的话,总数据一定也会变动,那么就要对总数据进行重新录入。

在录入时,如果录入软件出现了故障的话,一定要把数据清空,然后向国家重新申请软件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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