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航空货运单上所填货物(航空货运单应由谁填写)

2022-12-25 14:43:57 物流资讯 inbd9

货运代理空运业务辅导:航空公司运单怎么填写

航空公司的货运单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发行该运单的航空公司数字代号,由3个数字组成;

第二部分,序号,由8个数字组成,序号的最后一个数字为检查号,序号的前四个数字与后四个数字间相隔一个字。“NotNegotiable”字印刷在航空货运单的右上部,表示航空货运单是不可以转让的,与可以转让的海运提单不同。

关于航空货运单各栏(格)的填写要求,使用编号简要说明如下:

填入始发地机场或城市英文三字代码。

填入托运人的名称及地址全称和国家名,必要时填入托运人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

此栏留空白,由航空公司填入必要内容。

填入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全称和国家名,必要时填入收货人的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为了使货物运达目的地点后顺利地交付收货人,准确无误地填写这一栏十分重要。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必须是全称,地址必须写明街名、门牌号、区名、城市名、省(州)名和国家名等。对于紧急货物或特种货物,应当写上收货人的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此栏留空白,由运输货物的最后航段航空公司填入必要的内容。

填入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名称及机场或城市名。

填入IATA货运代理人代号。

此栏留空白或按航空公司的要求填入必要的内容。

填入始发地机场名及要求的路线。

填入运费的付款办法:如:预付,可填入“FREIGHTPREPAID”;或到付,可填入“FREIGHTCOLLECT”。对于退回原地的货物,在新的航空货运单的此格内填入“RETURNEDCARGOORIGINALAWBNO……………”对于行李作货物托运的货物,填入旅客的客票号码及乘机的航程航班号及日期。还可以填入必要的关于运费付款办法的其他内容:

(11A)填入目的地点机场(或城市)或第一转运站机场(或城市)三字代号。(11B)填入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可用全称或英文二字代号。(11C)填入目的地机场(或城市)或第二转运站机场(或城市)三字代号。(11D)填入第二承运人的英文二字代号。(11E)填入目的地机场(或城市)或第三转运站机场(或城市)三字代号。(11F)填入第三承运人的英文二字代号。

填入始发地国家(或地区)ISO货币三字代号,表示此份航空货运单的全部费用均为此格内填入的代号货币〔除(33A)至(33D)格外〕。

此栏由航空公司用

(14A)如重量运费(WeightCharge)和声明价值费(ValuationCharge)是预付的,在此格内“PPD”的下方用“X”表示。(14B)如重量运费和声明价值费是到付的,在此格内“COLL”的下方,用“X”表示。

(15A)如其他费用的付款方式是预付的,在“PPD”的下方用“X”表示。(15B)如其他费用的付款方式是到付的,在“COLL”的下方用“X”表示。

如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声明了一个高于航空公司的赔偿责任限额的,在此格内填入托运人所声明的价值。如无声明价值的,填入“NVD”字。

填入对海关申报的价值或留空白,如无海关价值的,可填为“NCV”。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填为“ASPERINVOICE(S)”。

填入目的地机场(或城市)名。注意:如在不同的国家或省(州)中存在着相同的机场或城市名的,建议在目的地机场(或城市)名注明省(州)和国家名。例:一批货物运往ATHENS,OH.,USA(美国俄亥俄州)。因为通常ATHENS是指希腊的首都雅典,又在美国的佐治亚州也有一个名为ATHENS的城市,为了避免货物运错目的地,建议这一格的填入方法如下:“ATHENS,OH.,US”或“ATHENS,OHIO,USA”。

(19A)和(19B)填入订舱的航班/日期

如此格是白底的,且航空公司提供保险业务又托运人要求代保险的,填入保险数额,否则填入“XXX”。

填入此栏的内容较多,通常填入以下内容:a.另请通知人(AlsoNotify)的名称及地址;b.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和号码;c.货物的包装方式;d.附在航空货运单的文件、发票、装箱单等;e.关于货物的特别操作要求;f.其他必要的内容。(21A)SPECIALCUSTOMSINFORMATION适用于欧盟国家之间的运输,填入适用的CUSTOMSSTATUS代号。

(22A)填入件数RCP是rateconstructionpoint。如果运价是使用分段相加或使用比例运价组成的,在件数的下方填入运价相加点三字代码。

(22B)填入货物的毛重。如果是使用集装设备(UnitLoadDevice)作为包装运输货物的,另起一行填入集装设备的自重,并与填入(22D)栏内的“X”代号对为一行。(22C)填入重量单位(公斤或磅)。自我国始发货物重量单位为公斤,填入“K”字。

(22D)填入以下适用的代号:M-MinimumCharge(最低运费)N-NormalRate(45公斤以下普通货物运价)Q-QuantityRate(45公斤以上分量普通货物的运价)B-BasicCharge(基本运费)(仅适用于欧盟国家之间)K-RateperKilogramme(每公斤运价)(仅适用于欧盟国家之间)C-SpecificCommodityRate(指定商品运价)R-ClassRateReduction(附减等级运价)S-ClassRateSurcharge(附加等级运价)X-UnitLoadDeviceAdditionalInformation(使用集装设备附加代号)。

华沙公约的特点是什么?(有关于航空方面的)

《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1933年2月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1957年7月通知加入,1958年10月对我国生效。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上的“华沙体系”。

华沙公约》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其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推定过失责任制。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

缔约国认为,国际航空运输的条件,在所用文件和承运人的责任方面,有统一规定的必要,为此目的,各派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签订本公约如下:

第二章 运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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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客票

第三条

(1)承运人运送旅客时必须出具客票,客票上应该包括以下各项:

(一)出票地点和日期;

(二)出发地和目的地;

(三)约定的经停地点,但承运人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地点的权利,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由于这种变更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声明运输应受本公约所规定责任制的约束。

(2)如果没有客票、或客票不合规定或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这项运输合同仍将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但是如果承运人承运旅客而不出具客票,承运人就无权引用本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第二节 行李票

第四条

(1)运送行李时,除由旅客自行保管的小件个人用品外,承运人必须出具行李票。

(2)行李票应备一式两份,一份交旅客,一份归承运人。

(3)行李票上应包括以下各项:

(一)出票地点和日期;

(二)起运地和目的地;

(三)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四)客票的号码;

(五)声明行李将交给行李票持有人;

(六)行李件数和重量;

(七)根据第二十二条(2)款声明的价值;

(八)声明运输应受本公约所规定责任制度的约束。

(4)如果没有行李票、或行李票不合规定或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这项运输合同仍将同样受本公约的规则的约束。但是如果承运人接受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或行李票上没有包括以上(四)(六)(八)各项,承运人就无权引用本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第三节 航空货运单

第五条

(1)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一称为“航空货运单”的凭证,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这项凭证。

(2)但是如果没有这种凭证,或凭证不合规定或凭证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除第九条另有规定外,这项运输合同同样受本公约的规则的约束。

第六条

(1)托运人应填写航空货运单正张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

(2)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并附在货物上;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交给托运人。

(3)承运人应该在接受货物时签字。

(4)承运人的签字可以用戳记代替,托运人的签字可以印就或用戳记代替。

(5)如果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应作为代托运人填写。

第七条

如果货物不止一件时,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航空货运单。

第八条

航空货运单上应该包括以下各项:

(一)货运单的填写地点和日期;

(二)起运地和目的地;

(三)约定的经停地点,但承运人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地点的权利,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由于这种变更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六)必要时应写明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七)货物的性质;

(八)包装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号数;

(九)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尺寸;

(十)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

(十一)如果运费已经议定,应写明运费金额、付费日期和地点以及付费人;

(十二)如果是货到付款,应写明货物的价格,必要时还应写明应付的费用;

(十三)根据第二十二条(2)款声明的价值;

(十四)航空货运单的份数;

(十五)随同航空货运单交给承运人的凭证;

(十六)如果经过约定,应写明运输期限,并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

(十七)声明运输应受本公约所规定责任制度的约束。

第九条

如果承运人接受货物而没有填写航空货运单,或航空货运单没有包括第八条(一)至(九)和(十七)各项,承运人就无权引用本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第十条

(1)对于在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托运人应负责任。

(2)对于因为这些说明和声明不合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备而使承运人或任何其他人遭受的一切损失,托运人应负责任。

第十一条

(1)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的证明。

(2)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航空货运单中关于货物重量、尺寸和包装以及件数的说明,都应该被当作是确实的。除非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中注明经过查对,或者是关于货物外表情况的说明外,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及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承运人的证据。

第十二条

(1)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起运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提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起运地航空站,但不得因为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害,并且应该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如果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承运人应该立即通知托运人。

(3)如果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而没有要求托运人出示他所执的航空货运单,因而使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执有人遭受损失时,承运人应负责任,但并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4)收货人的权利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始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是如果收货人拒绝接受货运单或货物,或无法同收货人联系,托运人就恢复他对货物的处理权。

第十三条

(1)除上条所列情况外,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航空货运单上所列的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移交航空货运单并发给货物。

(2)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该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知收货人。

(3)如果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货物在应该到达的日期七天后尚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在履行合同所规定义务的条件下,不论为自己或别人的利益,可以各自用自己的名义分别行使第十二、十三条所赋予的一切权利。

第十五条

(1)第十二、十三、十四各条不影响托运人对收货人或收货人对托运人的关系,也不影响从托运人或收货人获得权利的第三者之间的关系。

(2)一切同第十二、十三、十四各条规定不同的条款应该在航空货运单中明白规定。

第十六条

(1)托运人应该提供各种必需的资料,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以前完成海关、税务或公安手续,并且应该将必需的有关证件附在航空货运单后面。除非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过失,这种资料或证件的缺乏、不足或不合规定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应该由托运人对承运人负责。

(2)承运人没有检查这种资料或证件是否正确或完备的义务。

第三章 承运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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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于旅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上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器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应负责任。

第十八条

(1)对于任何已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

(2)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期间,不论是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

(3)航空运输的期间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但是如果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空运合同,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任何损失应该被认为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事故的结果,除非有相反证据。

第十九条

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

第二十条

(1)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

(2)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他的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就不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助成,法院可以按照它的法律规定,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1)运送旅客时,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责任以十二万五千法郎为限。如果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可以分期付款方式赔偿损失时,付款的总值不得超过这个限额,但是旅客可以根据他同承运人的特别协议,规定一个较高的责任限额。

(2)在运输已登记的行李和货物时,承运人对行李或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二百五十法郎为限,除非托运人在交运时,曾特别声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价值,并缴付必要的附加费。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所负责任不超过声明的金额,除非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实际价值。

(3)关于旅客自己保管的物件,承运人对每个旅客所负的责任,以五千法郎为限。

(4)上述法郎是指含有千分之九百成色的65.5毫克黄金的法国法郎。这项金额可以折合成任何国家的货币取其整数。

第二十三条

企图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或定出一个低于本公约所规定责任限额的任何条款,都不生效力,但合同仍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并不因此而失效。

第二十四条

(1)如果遇到第十八、十九两条所规定的情况,不论其根据如何,一切有关责任的诉讼只能按照本公约所列条件和限额提出。

(2)如果遇到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也适用上项规定,但不妨碍确定谁有权提出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1)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于承运人的有意的不良行为,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而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这种过失被认为等于有意的不良行为,承运人就无权引用本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2)同样,如果上述情况造成的损失是承运人的代理人之一在执行他的职务范围内所造成的,承运人也无权引用这种规定。

第二十六条

(1)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如果收件人在收受行李或货物时没有异议,就被认为行李或货物已经完好地交付,并和运输凭证相符。

(2)如果有损坏情况,收件人应该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如果是行李,最迟应该在行李收到后三天内提出,如果是货物,最迟应该在货物收到后七天提出。如果有延误,最迟应该在行李或货物交由收件人支配之日起十四天内提出异议。

(3)任何异议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另以书面提出。

(4)除非承运人方面有欺诈行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就不能向承运人起诉。

第二十七条

如果债务人死亡,在本公约规定范围内有关责任的诉讼可以向债务人的权利继承人提出。

第二十八条

(1)有关赔偿的诉讼,应该按原告的意愿,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向承运人住所地或其总管理处所在地或签订契约的机构所在地法院提出,或向目的地法院提出。

(2)诉讼程序应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1)诉讼应该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否则就丧失追诉权。

(2)诉讼期限的计算方法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决定。

第三十条

(1)符合第一条(3)款所规定的由几个连续承运人办理的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该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并在合同中由其办理的一段运输的范围内,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

(2)如果是这种性质的运输,旅客或他的代表只能对发生事故或延误的一段运输的承运人提出诉讼,除非有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该负全程的责任。

(3)至于行李或货物,托运人有向第一承运人提出诉讼的权利,有权提取行李或货物的收货人也有向最后承运人提出诉讼的权利。此外,托运人和收货人都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的一段运输的承运人提出诉讼。这些承运人应该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关于联合运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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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1)对于一部分用航空运输,一部分用其他运输方式联合办理的运输,本公约的规定只适用于符合第一条条件的航空运输部分。

(2)在联合运输中,在航空运输部分遵守本公约的规定条件下,本公约并不妨碍各方在航空运输凭证上列入有关其他运输方式的条件。

第五章 一般和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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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运输合同的任何条款和在损失发生以前的任何特别协议,如果运输合同各方借以违背本公约的规则,无论是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或变更管辖权的规定,都不生效力。但在本公约的范围内,货物运输可以有仲裁条款,如果这种仲裁在第二十八条(1)款所规定的法院管辖地区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并不妨碍承运人拒绝签订任何运输合同或制订同本公约条款不相抵触的规章。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航空运输机构为了开设正式航线进行试航的国际航空运输,也不适用于超出正常航空运输业务以外的特殊情况下进行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所用的“日”是指连续日,而不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以法文写成一份,存放在波兰外交部档案库,并由波兰政府将正式认证的副本送各缔约国政府。

第三十七条

(1)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该存放在波兰外交部档案库,并由波兰外交部通知各缔约国政府。

(2)本公约一经五个缔约国批准,在第五件批准书交存后第九十天起,就在批准国之间生效。以后于每一批准国交存批准书后的第九十天起在交存国和已批准的各国间生效。

(3)波兰共和国政府应将本公约开始生效日期和每一批准书交存日期通知缔约国政府。

第三十八条

(1)本公约生效后,任何国家可以随时加入。

(2)加入本公约,须以通知书送交波兰共和国政府,由波兰共和国政府通知各缔约国政府。

(3)加入本公约,在通知书送达波兰共和国政府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1)任何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波兰共和国政府,声明退出本公约,波兰共和国政府应立即通知各缔约国政府。

(2)退出本公约,在通知退出后满六个月时生效,并只对声明退出的国家生效。

第四十条

(1)缔约国在签字时,或交存批准书时或通知加入时,可以声明所接受的本公约不适用于其所属全部或部分殖民地、保护地、委任统治地或其他在其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任何领土或其他在其宗主权管辖下的任何领土。

(2)缔约国以后可以用原来声明除外的所属全部或部分殖民地、保护地、委任统治地或其他在其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任何领土或其他在其宗主权管辖下的任何领土的名义,分别加入。

(3)缔约国也可以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分别为其所属全部或部分殖民地、保护地、委任统治地或其他在其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任何领土或其他在其宗主权管辖下的任何领土声明退出本公约。

第四十一条

各缔约国可以在本公约生效两年后,要求召开一次新的国际会议,以寻求本公约可能的改进。为此目的,该国应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由法兰西共和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以筹备该会议。

本公约于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签字截止期限为1930年1月31日。

附加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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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时,保留声明本公约第二条(1)款不适用于其国家、其殖民地、保护地、委任统治地或在其主权、宗主权或权力管辖下任何其他领土所直接办理的国际航空运输的权利。

公约1929年10月12日签署,1933年2月13日生效。到1997年4月20日共有成员国146个。中国1975年8月20日签署,公约1975年11月18日对中国生效。其他成员国有:阿富汗、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孟加拉、巴巴多斯、白俄罗斯、比利时、贝宁、波斯尼亚和墨塞哥维那、博茨瓦纳、巴西、文莱达鲁萨兰、保加利亚、布吉纳法索、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乍得、智利、哥伦比亚、科摩罗、刚果、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朝鲜、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赤道几内亚、埃塞俄比亚、斐济、芬兰、法国、加蓬、德国、希腊、格林那达、危地马拉、几内亚、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约旦、肯尼亚、科威特、老挝、拉托维亚、黎巴嫩、莱索托、利比里亚、利比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里、马耳他、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蒙古、摩洛哥、缅甸、瑙鲁、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日尔、尼日利亚、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韩国、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卢旺达、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塞舌尔、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伐克、所罗门群岛、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斯威士兰、瑞典、瑞士、叙利亚、塔吉克斯坦、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多哥、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土库曼斯坦、乌干达、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及其属地)、坦桑尼亚、美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瓦努阿图、委内瑞拉、越南、西萨摩亚、也门、南斯拉夫、赞比亚、津巴布韦。

求航空公司的航空货运单知识

托运人托运航空货物必须填写航空货运单(Air Waybill,缩写:AWB)。航空公司承运货物必须出具航空货运单。

根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第6条第(1)款和第(5)款规定,航空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是代替委托人填写的。

在航空货运业务的操作中,各航空公司承运的货物大量是通过其代理人收运的,某些特种货物由航空公司直接收运。因为填写航空货运单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为了方便操作和对客户提供服务,托运人以托运书(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s)或委托书的形式授权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代替填写航空货运单。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正确地、完整地填写托运书或委托书十分重要。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根据托运人的托运书或委托书代替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

对于代理人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它既是托运人的代理人又是有关航空公司的指定代理人(或称授权代理人)。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它是航空公司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documentary evidence of carrier's and shipper's signature to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航空货运单正本三份:

Original 1 (for issuing carrier) 〔正本1(交发行航空货运单的航空公司)〕 此份 绿色 此份由发行航空货运单的航空公司保存,作为该航空公司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Original 2 (for consignee)〔正本2(交收货人)〕 此份 粉红色 此份随同货物送至目的地,在收货人提取货物时交给收货人。 航空公司的货运单除了上述三份正本外,还有若干份副本(copies),每一份副本的用途在各份的底部写明。

Original 3(for shipper)〔正本3(交托运人)〕 此份 蓝色 此份交给托运人,作为航空公司收到货物的凭证和航空公司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航空货运单合同条件(Conditons of Contract)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其内容和合同条件的依据是《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有关条款。

《华沙公约》(Warsaw Convention)是指1929年10月12日于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by Air,signed at Warsaw on 12 October 1929).

《海牙议定书》(The Hague Protocol) 是指《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订的1929年10月12 日于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Protocol to Amend the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 signed at Warsaw on 12 October 1929, signed at The Hague on 28 September 1955).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制定了航空货运单标准格式和航空货运单正本背面的合同条件(背书)。

世界上许多航空公司(包括中国飞行国际航线的各航空公司)都采用了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的航空货运单标准格式和合同条件。 请见下面航空货运单合同条件。

[译文参考]

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声明 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或者经停地点不在始发地点所在的国家内的,适用于华沙公约并受该公约的约束。在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对货物的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赔偿责任限制在每公斤为250法国金法郎,除非托运人事先声明了一个较高的价值并支付所需的附加费。 以每盎司黄金为42.22美元为基准,每公斤250法国金法郎的赔偿责任限额约等于20.00美元。

合同条件

1. 本合同中所述"承运人"是指运输或者承担运输本批货物或者履行此项运输有关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华沙公约"是指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或者经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修订的该公约,何者适用则指何其者。"法国法郎"是指含有千分之九百成色的六十五点毫克黄金的法郎。

2. 2.2.1此项运输受华沙公约所制定的关于赔偿责任规则的约束,除非此项运输不是该公约所下定义的"国际运输"。 2.2以不与上述相矛盾为程度,此项运输和各承运人履行 的其他服务应遵守: 2.2.1适用的法律(包括实施公约的国家法律)、政府规 则、命令和要求; 2.2.2本合同规定的各条款,和 2.2.3承运人适用的运价手册、规定、运输条件、规章 和 班期时刻表(非指表上的出发和到达时间)。这 些 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承运人的任何办事处 和承运人有定期航班飞行的机场内均可查阅。在 美国或加拿大内的地点与其以外任何地点之间的 运输,适用的运价手册是这些国家内的有效运价 手册。

3. 在航空货运单上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可以用简称,其全称或者简称请见承运人的运价手册、运输条件、规章和班期时刻表。第一承运人的地址是填入航空货运单的出发地机场。约定的经停地点(必要时承运人可以改变)是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填写在航空货运单上的那些地点或者在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中定期航班路线列明的经停地点。由几个连续承运人履行的运输,视为是一个单一的运输。

4. 除承运人的运价手册或者运输条件对不适用于华沙公约的运输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对于货物的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赔偿责任是每公斤20.00美元或其等值,除非托运人有一个较高的声明价值并支付附加费。

5. 如果在航空货运单上填入了"对运输声明价值"的金额和托运人支付了承运人的运价手册、运输条件或者规章所需的附加费,就表示超过了上述声明和本合同条件规定的适用赔偿责任限额,这就构成特别声明价值。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应当是所声明的金额。赔款应当根据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据决定。

6. 如果货物的一部分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用以考虑决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应当是该有关包件或者有关数包件的总重量。 注:不受其他条款影响,根据修改的美国联邦航空法所下定义的国际航空运输,一批货物或者其中的一部分遗失或者损坏或者延误,用以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应当是确定该批货物运费的重量(或者分批货物的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按比例分摊的重量).

7. 适用对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任何排除或者限额,应当适用于并有利于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和代表,以及其飞机被承运人用于运输的任何人和其代理人、受雇人和代表。对本条而言,承运人作为是所有这些人的代理人。

8. 8. 8.1承运人应以合理的快速完全此项运输。承运人可以变更承运人或者飞机,并在充分考虑托运人利益的条件下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承运人有权选择路线和任何中途经停点,或者改变或者绕道在航空运单上所写的路线。这一款不适用于来往美国的运输。 8.2承运人应以合理的快速完成此项运输。除在美国以内适用于承运人的运价手册外,承运人可以变更承运人或者飞机,并在充分考虑托运人利益的条件下使用其他交通工具。承运人有权选择路线和任何中途经停点,或者改变或者绕道在航空货运单上所写的路线。这一款仅适用于来往美国的运输。

9. 承运人应当对货物在其或者其代理人掌管之下期间,根 据本合同条件承担责任。

10. 10.10.1除承运人未经托运人的书面同意就向收货人的提供 赊欠外,托运人保证根据承运人的运价手册、运输 条件和有关规章、适用的法律(包括实施公约的国 家法律)、政府规则、命令和要求,支付运输产生 的一切费用。 10.2在货物的完全未交付时,也应当接受对此种货物 的赔偿要求,即使运费未付。

11. 货物的到达通知应当迅速地发往收货人或者填写在航空货运单上所写的应通知的人。在货物运达目的地点时,除在货物运达目的地点前收到托运人的其他指示外,应当按照收货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如果收货人拒收货物或者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应当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置。

12. 12.12.1对于下面的情况,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必须书面向承 运人提出异议: 12.1.1明显的货物损失的,在发现损失时立即提出,最 迟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提出; 12.1.2货物的其他损失的,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 提出; 12.1.3货物延误的,自货物交付收件人处置之日起21 日内提出; 12.1.4货物遗失的,自航空货运单填制之日起120日内提 出。 12.2仅对本条12.1而言,书面异议可以向航空货运单 被使用的承运人提出,或者向第一承运人或者向 最后承运人提出,或者向在履行运输中发生遗失、 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提出。 12.3除非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者自应当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者自运输终止之日起二年内提起,否则就丧失对承运人的任何索赔诉讼权利。

13. 托运人应当遵守货物运输路线的始发、到达、经停或者飞越国家的一切适用的法律和政府规则,包括关于货物包装、运输或交付的规则,以及为遵守这些法律和规则提供必要的文件并附在航空货运单上。因托运人未遵守这一条规定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或者费用的支出,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4. 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者代表无权变更、修改或者放弃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且托运人要求保险,并支付必需的保险费和在航空货运单上填入了保险金额,本份航空货运单之货物就按所填入的金额以预约保单方式保了险(赔偿限制在遗失或者损坏货物的实际价值以内,但不得超过所保险的价值)。此种保险受保单条款、条件和保别(某些风险不包括)的约束。有兴趣者可以在发行航空货运单承运人办事处查阅这些规定。对于此种保险的赔偿要求必须立即通知承运人的办事处

航空公司运单格式及填写要求:航空公司的航空货运单必须印有发行该运单的航空公司名称、标志及地址。

航空公司的货运单由两部分组成:

1. 第一部分,发行该运单的航空公司数字代号,由3个数字组成;

2. 第二部分,序号,由8个数字组成,序号的最后一个数字为检查号, 序号的前四个数字与后四个数字间相隔一个字。 "Not Negotiable "字印刷在航空货运单的右上部,表示航空货运单是不可以转让的,与可以转让的海运提单不同。

对于在航空货运单上所填货物(航空货运单应由谁填写) 第1张

航空运单填写规范有什么?

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类似也有正面、背面条款之分,不同的航空公司也会有自己独特的航空运单格式。所不同的是,航运公司的海运提单可能干差万别,但各航空公司所使用的航空运单则大多借鉴IATA所推荐的标准格式,差别并不大。所以我们这里只介绍这种标准格式,也称中性运单。下面就有关需要填写的栏目说明如下:

1.始发站机场:需填写IATA统一制定的始发站机场或城市的三字代码,这一栏应该和11栏相一致。

1A:IATA统一编制的航空公司代码,如我国的国际航空公司的代码就是999;

1B:运单号。

2.发货人姓名、住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填写发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

3.发货人账号:只在必要时填写。

4.收货人姓名、住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应填写收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与海运提单不同,因为空运单不可转让,所以“凭指示”之类的字样不得出现。

5.收货人账号:同3栏一样只在必要时填写。

6.承运人代理的名称和所在城市(Issuing Carrier|s AgentName and City)。

7.代理人的IATA代号。

8.代理人账号。

9.始发站机场及所要求的航线(Airport of Departure and Requested routing):这里的始发站应与1栏填写的相一致。

10.支付信息(Accounting Information):此栏只有在采用特殊付款方式时才填写。

11A(C、E).去往(To):分别填入第一(二、三)中转站机场的IATA代码。

11B(D、F).承运人(By):分别填入第一(二、三)段运输的承运人。

12.货币(Currency):填入ISO货币代码。

13.收费代号:表明支付方式。

14.运费及声明价值费(WT/VAL,weight charge/valuation charge):

此时可以有两种情况:预付(PPD,Prepaid)或到付(COLL collect)。如预付在14A中填入“*”,否则填在14B中。需要注意的是,航空货物运输中运费与声明价值费支付的方式必须一致,不能分别支付。

15.其它费用(Other):也有预付和到付两种支付方式。

16.运输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在此栏填入发货人要求的用于运输的声明价值。如果发货人不要求声明价值,则填入“NVD(No value declared)”。

17.海关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发货人在此填入对海关的声明价值,或者填入“NCV(No customs valuation)”,表明没有声明价值。

18.目的地机场(Airport of Destination):填写最终目的地机场的全称。

19.航班及日期(Flight/Date):填入货物所搭乘航班及日期。

20.保险金额(Amount of Insurance):只有在航空公司提供代保险业务而客户也有此需要时才填写。

21.操作信息(Handling Information):一般填入承运人对货物处理的有关注意事项,如“Shipper’s certification for live animals(托运人提供活动物证明)”等。

22A--22L 货物运价、运费细节。

22A.货物件数和运价组成点(No. of Pieces RCP,Rate Combination Point):填入货物包装件数。如10包即填“10”。当需要组成比例运价或分段相加运价时,在此栏填入运价组成点机场的IATA代码。

22B.毛重(Gross Weight):填入货物总毛重。

22C.重量单位:可选择公斤(kg)或磅(lb)。

22D.运价等级(Rate Class):针对不同的航空运价共有6种代码,它们是M(Minimum,起码运费)、C (Specific Commodity Rates,特种运价)、S(Surcharge,高于普通货物运价的等级货物运价)、R(Reduced,低于普通货物运价的等级货物运价)、N(Normal,45公斤以下货物适用的普通货物运价)、Q(Quantity,45公斤以上货物适用的普通货物运价)。

22E.商品代码(Commodity Item No.):在使用特种运价时需要在此栏填写商品代码。

22F.计费重量(Chargeable Weight):此栏填入航空公司据以计算运费的计费重量,该重量可以与货物毛重相同也可以不同。

22G.运价(Rate/Charge):填入该货物适用的费率。

22H.运费总额(Total):此栏数值应为起码运费值或者是运价与计费重量两栏数值的乘积。

22I.货物的品名、数量,含尺码或体积(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 incl.Dimensions or Volume):货物的尺码应以厘米或英寸为单位,尺寸分别以货物最长、最宽、最高边为基础。体积则是上述三边的乘积,单位为立方厘米或立方英寸。

22J.该运单项下货物总件数。

22K.该运单项下货物总毛重。

22L.该运单项下货物总运费。

23.其它费用(Other Charges):指除运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以外的其它费用。根据IATA规则各项费用分别用三个英文字母表示。其中前两个字母是某项费用的代码,如运单费就表示为AW(Air Waybill Fee)。第三个字母是C或A,分别表示费用应支付给承运人(Carrier)或货运代理人(Agent)。

24-26.分别记录运费、声明价值费和税款金额,有预付与到付两种方式。

27-28.分别记录需要付与货运代理人(Due Agent)和承运人(Due Carrier)的其它费用合计金额。

29.需预付或到付的各种费用。

30.预付、到付的总金额。

31.发货人的签字。

32.签单时间(日期)、地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

33.货币换算及目的地机场收费纪录。

以上所有内容不一定要全部填入空运单,IATA也并未反对在运单中写入其他所需的内容。但这种标准化的单证对航空货运经营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航空货运业向电子商务的方向迈进有着积极的意义。

选自锦程全球订舱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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