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运(货物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论述进出口货运流程的内容

2022-10-11 2:35:40 物流快讯 inbd9

进出口货运流程主要包括: (1)订舱。发货人或货物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有关条款的规定,在货物托运前一定的时间,填制订舱单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申请订舱。 (2)接受托运申请。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决定是否接受发货人的托运申请时,首先应考虑其航线、港口、船舶、船期等运输条件能否满足发货人的要求,在接收托运申请后,应着手编制订舱清单,然后分送集装箱码头堆场、集装箱货运站,据以安排空箱及办理货运交接。 (3)发放空箱。通常,集装箱货运的空箱由发货人到指点的集装箱码头堆场领取,拼箱货运的空箱则由集装箱货运站负责领取。 (4)拼箱货装箱。发货人将不足一整箱的货物交集装箱货运站,由货运站根据订舱清单的资料,核对场站收据装箱。 (5)整箱货交接。由发货人自行负责装箱并加海关封志的整箱货运至集装码头堆场,码头堆场根据订舱清单,核对场站收据及装箱单验收货箱。 (6)集装箱的交接签证。集装箱码头堆场在验收货箱后,即在场站收据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将签署的场站收据交还给发货人,据此换取提单。 (7)换取提单。发货人凭经签署的场站收据,向作为承运人的集装箱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换取提单,然后去银行结汇。 (8)装船。集装箱码头根据待装的货箱情况,制定出装船计划,待船舶停泊后即行装船。 (9)海上运输。海上承运人对装船的集装箱负有安全运输、保管、照料之责任,并依据集装箱提单条款划分与货主之间的责任、权利、义务。 (10)卸船。集装箱码头根据装船港承运人代理寄来的有关货运单证制订出卸船计划,待船舶停泊后即卸船。 (11)整箱货交付。如内陆运输由收货人自己负责安排,集装箱码头堆场根据收货人出具的提货单将货箱交收货人。 (12)拼箱货交付。集装箱货运站在掏箱后,根据收货人出具的提货单将货物交收货人。 (13)空箱回运。收货人和集装箱货运站在掏箱完毕后,应及时将空箱回运至集装箱码头堆场。

一: 进出口报关,物流及货运有哪些区别吗 、物流进出口报关是怎样

进出口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包括向海关申报、交验单据证件,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等。物流(logistics)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设备,将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准确的、及时的、安全的、保质保量的、门到门的合理化服务模式和先进的服务流程。物流是随商品生产的出现而出现,随商品生产的发展而发展,所以物流是一种古老的传统的经济活动。由运输业者提供的普通货物运输,区别于通常为低价、发货迟误、收取装转运费或大宗货物最低运价的快运货物狭义的物流即是货运,广义来讲,货运是物流的一部分,而进出口报关是物流运输中的一个过程。希望我的解 对你有帮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货物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



第一条 为方便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交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国政府加入的《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简称《ATA公约》)及其相关公约《展览会和交易会公约》和《货物暂准进口公约》(也称《伊斯坦布尔公约》)及其附约A《关于暂准进口单证的附约》、附约B1《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的附约》(简称《展览会、交易会附约》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ATA公约》、《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我国加入的相关附约中凭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简称ATA单证册)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超出我国所加入的附约范围的ATA单证册,我国海关不予接受。第三条 通过货运渠道凭暂准进口单证册进出口的货物应由经海关批准的具有报关资格的单位向海关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在ATA单证册项下随身携带进出境的货物应由ATA单证册的持证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报关手续。第四条 ATA单证册可用中文填写,也可以用英文填写,用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必须附有提供海关的中文译本。ATA单证册的所填项目应准确、完整、真实,不得涂改。第五条 持证人凭ATA单证册进出口货物,可免填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免向海关提供进口税费的担保。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受进出口限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检验手续。第六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出口货物的复出口期限为《货物暂准进口公约》的每个附约规定的期限。海关可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延长我国所加入的附约中规定的免税期限,延长海关核准的免税期限需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延长期满后,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外,不再予以延长。  经海关核准的免税期限如果超出ATA单证册的有效期,持证人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海关提交替代单证册,如持证人不能在原ATA单证册有效期满前向海关提交新的替代单证册,海关可要求持证人提供担保。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发生ATA单证册毁坏、丢失或被窃等情况,可向中国海关提供原出证协会补发的ATA单证册。补发的ATA单证册的有效日期应与原单证册的有效日期相同。第八条 ATA单证册项下货物不能在其单证册有效期内复出口时,经海关核准后可使用原出证协会签发的新单证册替代原单证册,新单证册项下所列货物项目应与原单证册相同。新的单证册起用时,原单证册应予废止。第九条 对于需经进境地海关运至境内其它设关地点办理暂准进口手续的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应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对ATA单证册项下的过境货物,海关可凭ATA单证册中过境单证予以办理有关进出境手续。第十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持证人,不得擅自将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在境内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经海关同意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的货物应事先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第十一条 持证人决定放弃货物的,应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将货物交由海关处理。  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由于毁坏、丢失、被窃等原因而不能复出口的,持证人应负责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有关进口税费应由担保人负责缴纳。第十二条 凡货物已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的,应由海关在ATA单证册相关联上签注。第十三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时,应经海关核销、签注。如因特殊情况未经海关核注,海关可接受由另一缔约国担保协会提供的,由该国海关当局在暂准进口单证上签注的进口或复进口情况证明,或其它海关认可的能够证明该货物已离开我国境内的文件作为货物已复出境的凭证。  上述有关凭证中签注的进口或复进口日期应确系为该批货物从我国复出口之后。第十四条 我国海关或其他成员国海关签发的ATA单证册项下货物从某一成员国境内复运出境时未经该国海关核注,又从我国复进口或暂时进口,我国海关可应该国担保人的要求,为对方提供证明货物已从我国进口、复进口或复出口的证明。第十五条 若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述情况,持证人应向海关交纳调整费。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