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际货运案例,以及国际货代的案例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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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国际货运案例、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如果赔偿发货人的话,就是广东货代直接赔偿发货人,然后货代可能会自己去要求海运公司赔偿。但是赔偿发货人损失的就是广东货代,因为发货人是找广东货代承运的,所以货不管海运公司陪不陪广东货代,广东货代都必须赔尝发货人。发货人应该直接找广东货代赔偿。
Q2:国际货运代理案例题求详细解 。、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货运代理合同被视为有偿委托合同的一种货运代理人承担以下义务:1、事务处理义务,除依约处理事务外,还包括依指示处理义务、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自己处理义务;2、报告义务;3、利益交付义务。货运代理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货运代理人选择的承运人不存在,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此案:1)租船公司和煤炭公司签订的应属于代理合同2)基本上可以认定是代理人的身份;但是应查明是否履行了事务处理义务和报告义务3)租船公司应根据自己的所要履行的义务来部分承担滞期损失4)煤炭公司因为没有履行“煤炭运输委托合同”中关于受载期的义务而直接导致新加坡船公司发送滞期损失;所以煤炭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义务但是实际中:“货运代理”在理论和学术研究上处于海商法和传统民法的交界和边缘地带。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与国际货物运输密切相关,但又不属于国际货物运输本身,不属于典型的海商法范畴,故海商法界多是从操作流程的角度进行一些实务上的研究,在法学理论方面的研究不多,未能像国际货物运输的研究一样,形成完整严谨的理论体系。货运代理合同又不属于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名合同,尚未引起民商法学者的足够关注,故民法学界虽然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制度的研究蔚为可观,但关于货运代理合同的专题研究却颇为罕见。
上述种种原因,造成对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认识上的诸多分歧,尤其是在货运代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所以个人认为关于此案例可以分开来处理1)租船公司单独与新加坡船公司处理:“煤炭运输租船合同”的赔偿事宜2)租船公司单独与煤炭公司协商处理: “煤炭运输委托合同”的相关赔偿事宜
Q3:国际货运代理案例题求详细解 。、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货运代理合同被视为有偿委托合同的一种 货运代理人承担以下义务:1、事务处理义务,除依约处理事务外,还包括依指示处理义务、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自己处理义务;2、报告义务;3、利益交付义务。货运代理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货运代理人选择的承运人不存在,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此案:1)租船公司和煤炭公司签订的应属于代理合同2)基本上可以认定是代理人的身份;但是应查明是否履行了事务处理义务和报告义务3)租船公司应根据自己的所要履行的义务来部分承担滞期损失4)煤炭公司因为没有履行“煤炭运输委托合同”中关于受载期的义务而直接导致新加坡船公司发送滞期损失;所以煤炭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义务 但是实际中:“货运代理”在理论和学术研究上处于海商法和传统民法的交界和边缘地带。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与国际货物运输密切相关,但又不属于国际货物运输本身,不属于典型的海商法范畴,故海商法界多是从操作流程的角度进行一些实务上的研究,在法学理论方面的研究不多,未能像国际货物运输的研究一样,形成完整严谨的理论体系。货运代理合同又不属于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名合同,尚未引起民商法学者的足够关注,故民法学界虽然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制度的研究蔚为可观,但关于货运代理合同的专题研究却颇为罕见。
上述种种原因,造成对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认识上的诸多分歧,尤其是在货运代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方面。 所以个人认为关于此案例可以分开来处理1)租船公司单独与新加坡船公司处理:“煤炭运输租船合同”的赔偿事宜2)租船公司单独与煤炭公司协商处理: “煤炭运输委托合同”的相关赔偿事宜
Q4:国际货运代理案例解 。、
B公司为托运人,C公司为货运代理,C为缔约承运人,D为实际承运人。
A公司应当由D公司申请赔偿
Q5:本案例中快捷国际货运公司的战略目标是什么()、
B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某国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
1.向出口方索赔。是货物质量原因;2.向承运人索赔。提单显示数量符合合同规定,说明出口方交货数量正确,责任在于承运人;3.向出口方索赔。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说明装船前货物就已经短少,责任在于出口方。 拓展资料:一、出口商先跟进口商签订对外销售合同,在合约条款里注明采用的付款方式,比如T/T,L/C等,然后出口商再跟工厂签订对内销售合同。进出口商成交后,进口商开信用证或电汇定金,出口商同时与工厂下订单,工厂出货开专票给出口商,出口商缮制单证清关,进口商支付货款清关。其实在整个国际贸易流程中,出口商要做好多事情:几乎包揽所有单据。例如合同,信用证开征申请,发票,装箱单,装船通知,报关报检,出口收汇核销单,进口商只要审查对方发来的单据,和信用证开证最后付款就可以了。出口商制作单据时一定要保证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否则容易造成货款拒付。进出口贸易公司主要做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二、“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因此,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负责。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种损失必须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是从货物由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起,至货物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为止。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在这段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只有在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责。法律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Q7:国际货代的案例分析、国际货代的案例
1.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 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问题:(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①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 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②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2.一批空运货物,其中有一包是易碎货。指运人在托运单上正确地描述了包裹中货物的性质,但负责代为办理托运的空运代理在填写的航空货运单中,由于疏忽却未写明该包裹中易碎货物的性质。在目的地,卸货操作人员不知晓该包裹中货物的性质。至交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严重受损,收货人打算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试解 如下问题:1.承运人对此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收货人是否可以向空运代理提出索赔,为什么?3.空运代理对此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4.空运代理是否有权享受国际航空货运公约所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为什么?5.本案应如何正确处理,其法律依据是什么?1.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理由如下:托运人不仅应对自己在货运单上所填货物的项目和声明的不正确性负责,还应对其代理人、雇员在货运单上所填货物的项目和声明的不正确性负责。本案正是由于托运人的代理人一一空运代理对货运单中货物描述的不正确而导致了货损,因而,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2.不可以。收货人与空运代理之间无合同关系,因而,收货人不能向空运代理提出索赔。3.应该承担责任。空运代理有义务尽职尽责完成受托的代也业务,并应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4.无权。此案中空运代理是货主的代理人,并非承运人的代理人,因而无权享受国际航空货运公约所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5.此案的正确处理是:收货人根据买卖合同向托运人提出索赔或者在投保货物险的情况下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托运人赔偿收货人或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赔偿收货人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后也可向托运人提出追偿)之后,依据委托代理合同向空运代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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