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运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分析)

2022-09-30 14:16:57 物流快讯 inbd9

航空货运业务文章列表:

航空货运业务流程中()

D

航空货运业务



国际空运货代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空运货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空运代理,二是由承运人直接到航空公司办理。空运作为承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不仅可以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而且可以代替承运人办理承运人的舱位,托运,准备托运,报关,交接等;也可作为航空公司的代理人,代航空公司收货、订舱,制作主运单,出具代理公司的货运单据。

第一,多数航空货代公司对运输环节及相关规章制度十分熟悉,具有与民航、海关、商检、交通部门广泛联系,具备办理运输手续的相关条件。与此同时,航空货代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都设有分公司或代理商,能够及时接触和控制货物运输的整个过程。飞机只负责从一个机场到另一个机场的运输。所以,委托空运代理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比直接到航空公司办理更方便。

  

其次,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就是代理集中托运,即将将将一些分开运输的货物合并成一批,用同样的总运单将货物送往同一目的地机场,由当地代理人接收货物,报关后分配给实际收货人。这一集中托运的方式能够降低航空公司的运费,代理和货主都能从该服务中获益(Consol集装器、分泡等)。

  

再次,对于航空公司来说,还可以通过代理业务盈利。尽管航空公司必须付给代理人一些酬金(运费折扣),但该代理公司却组织了一批货源,承揽了大量顾客,集中托运了数千万户的货物,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进一步开拓了空运市场。与此同时,承运人和承运人都能从货运代理人那里得到方便、快捷的全过程增值服务,既节省成本,又提高效率,增强本行业的竞争力。

航空货运业务重下列哪些不属于特种货物()

C,D

航空货运业务分为通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或者由收、发货人直接向航空公司办理两种形式而前一种形式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常

B

空运业务中的泡货是什么意思呀

我也不是很懂,不过帮你找了下,你看看

抛货又叫泡货,通俗的讲就是轻货。体积/0.006大於重量即定为泡货。

A:实际重量

B:体积重量=长*宽*高/6000CM

如果A>B那就不是泡货,反之就是泡货了。

*(1)从船舶配积载角度考虑,凡货物积载因数小于船舶载货容积系数的货物,称为重货(deadweight cargo or heavy goods);凡货物积载因数大于船舶载货容积系数的货物,称为轻泡货,又称轻货(measurement cargo or light goods)。

(2)从计算货物运费角度考虑,并按照国际航运业务惯例,凡货物积载因数小于1.1328立方米/吨或40立方英尺/吨的货物,称为重货;凡货物积载因数大于1.1328立方米/吨或40立方英尺/吨的货物,称为轻泡货。重货和轻货对于积载、运输、保管和计费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运输部门要按一定的标准划分重货和轻泡货。我国现行规定:凡每立方米货物的重量大于1吨的为重货;小于1吨的为轻泡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第四条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被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 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接受减免税申请人委托,代为办理减免税相关事宜。第二章 减免税备案第六条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第七条 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后,应当审查确认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  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第八条 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对其主体资格、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当准予备案;经审核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减免税申请人。第九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等原因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书面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第十条 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减免税备案的,应当向主管海关递交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办理。  变更或者撤销减免税备案应当由项目审批部门出具意见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变更或者撤销时一并提供。第三章 减免税审批第十一条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四)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