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案件(货运代理公司以仿牌为名扣押货物不归还属于什么行为)

2022-09-23 6:47:56 物流快讯 inb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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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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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下列纠纷:

  (一)因提供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保险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二)因提供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三)因缮制、交付有关单证、费用结算所发生的纠纷;

  (四)因提供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五)因处理其他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所发生的纠纷。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认定货运代理企业因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与委托人之间形成代理、运输、仓储等不同法律关系的,应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第四条 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货运代理企业以承运人代理人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但不能证明取得承运人授权,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 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企业约定了转委托权限,当事人就权限范围内的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主张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没有约定转委托权限,货运代理企业或第三人以委托人知道货运代理企业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转委托或部分转委托第三人处理而未表示反对为由,主张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委托人的行为明确表明其接受转委托的除外。第六条 一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表对方当事人订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该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第八条 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契约托运人的委托办理订舱事务,同时接受实际托运人的委托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实际托运人请求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其取得的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契约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第九条 货运代理企业按照概括委托权限完成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请求委托人支付相关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 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第十一条 货运代理企业未尽谨慎义务,与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签发提单,当事人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对提单项下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货运代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追偿。第十三条 因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应当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纠纷案件。

Q2:美国国内航班行李托运规定、

以美国达美航空为例,可以免费托运行李,但有限制,行李托运的要求

每一程的托运行李限额为行李尺寸的长、宽、高总和不得超过62英寸(157厘米)。

免费托运行李的重量限制因舱等而异。经济舱乘客每件行李的限重为50磅。至臻商务舱、头等舱以及商务舱乘客每件行李的限重为70磅。国际航运(海上交通运输)是基于船舶与海洋工程的关于海上贸易、运输、管理的专业。

该专业目前的主要研究方向为:水运系统技术经济分析、航运系统规划、多式联运与信息化、现代航运物流理论与实践、管理现代化等。

该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从事航运规划与管理、国际船务、货运代理、国际贸易、船舶贸易与经营、经济预测和海事纠纷审理等方面工作的能力,能开展与国际航运有关的经济、管理和法律等领域研究的高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有:国际贸易实务,船舶贸易与经营,船舶原理,微观经济学,班轮与租船运输,海商法,集装箱运输技术,国际多式联运,航运电子商务,航运管理,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经济学,预测与决策和物流学等。

学生毕业后可从事国际船舶代理、货运代理、航运管理、船舶贸易与经营、海上保险和海事仲裁以及与国际航运与物流有关的经济、管理和法律方面的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

按成本定向型制订的国际航运运价或租金,在计划经济时代被认为是最合理的订价方法.然而它不符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运作情况。

而且在计算各项费用时,通常仅凭过去和现在的统计数据,难以反映将来的成本状况;在决定合理的利润比例时也难以掌握合理标准,缺少足够的依据。

Q3:码头作业发生货损货代企业应当赔偿责任吗、

一、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的转委托效力认定在海上货运代理市场上,层层转委托的连环代理并不少见,且往往在出现问题追究责任时纠纷成讼。如何认定转委托行为的效力成为该类案件的关键所在。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非紧急情况为委托人利益,受托人仅在委托人同意后始得转委托,否则应对转委托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该条规定中并未明确应如何认定委托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货代规定》”)第五条采取的立场是严格认定转委托行为,不轻易认定受托人的转委托行为获得委托人的同意,即以委托人的明示为原则,以默示为例外。此项规定有利于遏制货运代理企业在收取委托人的相关费用后又以转委托为由逃避责任的不当行为。在发生纠纷时,货代企业应当首先对委托人承担合同责任,其后再向对其负有义务的责任人进行追偿。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就被告安排陆路拖车事宜明确约定转委托权限。原告虽事后被告知陆路拖车事宜系被告转委托案外人处理,但并无证据显示原告对此已表示明确同意;而仅有原告知晓被告将陆路拖车事宜转委托案外人未表示反对的事实,并不足以推定原告已同意此转委托(《货代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在此情形下,涉案货物陆路拖车事宜相关责任仍应由作为合同相对方的被告直接向原告承担。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该方当事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该规定确立了《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上的一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针对特殊的合同,例如委托合同,《合同法》又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货代规定》第十条参照了《合同法》中有偿委托合同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是因为受托人在办理具体委托事项时,最了解业务办理的具体情况,将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货运代理企业,更为公平,也可以大大减少司法举证的总成本。同时,有观点认为《货代规定》第十条可能与第二条存在内在矛盾。理由是根据《货代规定》第二条,委托人与货代企业可能被认定为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货代规定》第十条则明确说明在货代纠纷中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两者是否存在矛盾之处 笔者认为,这两种归责原则看似矛盾,实际却对应着不同的适用条件。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隐含着货代企业利用自有的运输工具,提供货物的运输服务。在这样的条件下,则双方并不适用委托合同的归责原则,应根据《货代规定》第二条,具体适用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在本案中,货代企业并没有用或者试图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完成陆路运输事项,因而应认定涉案纠纷是因处理货运代理事务所发生的纠纷,根据《货代规定》第十条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另外,被告虽抗辩称其与原告订立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是无偿的,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被告无重大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退一步说,商事主体以盈利为目的,故商事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在现代商务模式下,尤其是存在长期、多次交易的,仅凭在单次交易中未收取相应费用不足以认定该合同系无偿合同。这也是《货代规定》在第十条中未参照委托合同的条款,将货运代理合同区分有偿与无偿的原因。三、货损检验的及时性对损害责任承担的影响本案充分考虑了案件中因迟延检验所造成货损扩大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告的权益。在实践中,因纠纷发生当时各方情绪对立,很多情形下会迟延报告保险公司或检验、评估机构,由此即可能带来一系列的商业风险及法律风险,如保险人拒赔、损失扩大等。若不能合理认定各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将会对判决的顺利执行、社会的稳定带来潜在的威胁。为此,本案通过分别向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连云港市农业科学院咨询因迟延检验造成的货损比例,合理确定自由裁量比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被告因未按约定温度标准完成陆路运输事宜给原告造成损失,但其赔偿应不超过其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不论是被告故意或是过失造成履约不符合约定,因货方未能及时检验以及处理已经发生货损的货物而致使货物进一步损失的部分,客观上超出了被告应当预见到的可能造成的损失。最终法院认定货损的30%是由于货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及时检验所致,原告不得就此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被告赔偿。

Q4: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1.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期间及保险利益——适履意贸易(上海)有限
公司诉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货损赔
偿纠纷案
2.保险人赔付的正当性及船舶经营人之货损责任承担——中国人民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上海浦江联运有限公司等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3.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责任期间的法律分析——中国人民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诉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短少代位求偿纠纷案
4.船舶管理人身份之认定及承运人管货义务标准的探讨——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GRAND FLEET NAVIGATION LTD.等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5.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货损认定依据的法律问题——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厦门市分公司诉卢玛多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
纠纷案
6.海损事故中承运人主张管货无过失应负举证责任——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金华分公司诉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7.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康地华美饲料(武
汉)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海上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
8.双方提供相悖鉴定结论 综合认定有赖法官心证——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
赔偿纠纷案
9.提单法律适用条款、转运和承运人免责事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与美商海陆联运(中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
纠纷案
10.提单批注权和承运人的货损赔偿责任——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厦门市分公司诉海南顺发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
偿纠纷案
11.一切险除外责任应由保险人举证证明——上海铭龙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纠
纷案
12.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选择适用——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诉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合同赔偿纠纷案
13.原告竭尽举证能力 举证责任分配倒置——义乌市廿三里镇晨光
乳胶制品厂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纠
纷案
14.指示提单背书交付的法律效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
司诉日本株式会社商船三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15.自燃事故应属“火烧”险别范围——宁波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诉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16.“火灾”构成货损原因之一的承运人即可免责——新国民保险公司
诉上海日进泰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
偿纠纷案
(二)内河水路货物运输保险
17.水路运输保险合同中“已灭失或未灭失”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上
海华冶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市虹口支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18.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诉上海亨灵运贸有限公司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
偿纠纷案
19.隐名被保险人的索赔权以及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认定——上海源润
铝材玻璃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
支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
20.运单收货人的货损索赔权与承运人连带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上海航通船务有限公司等水路货
物运输合同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
(三)海上预约保险合同
21.预约保险合同的性质和保险责任期间——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诉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22.预约保险协议以及涉案运输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法律适用——中国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诉上海万行达集装
箱运输有限公司货物运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四)船舶碰撞保险
23.保险赔付的正当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诉杨呜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24.不作为侵权纠纷审理的若干问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诉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等船舶损害水下设
施赔偿损害纠纷案
(五)船舶及属具保险
25.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与保险赔偿——王水生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
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
26.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取得对第三人的有利判决为由拒赔——高
扬达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船
舶保险合同损失赔偿纠纷案
27.未披露被保险船舶航行目的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美国陈氏公司
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28.集装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上海永富集装箱修
理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集装
(六)其 他
29.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和船舶适航性认定——泰兴市船务公司诉太
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拖航保险合同纠纷案
30.海上拖航的承拖方违反谨慎开航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中
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诉深圳万蓬海运有限公司海上拖航
损害赔偿纠纷案
31.共同海损追偿的法律要件——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与统一和平
海运有限公司共同海损分摊费用追偿纠纷案
32.货物保险人作为共同海损分摊义务主体的认定及其抗辩——志成
船务有限公司等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共同海损分摊纠纷案
33.货损索赔未获足额赔偿的部分应得追偿——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
司诉上海交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港口货物损害赔偿纠纷案
34。如实告知中“重要情况”、货损检验报告的效力和包装不当的抗
辩——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式联
运保险合同纠纷案
35.提单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上海天原国际货运有限
公司诉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效力及赔
偿纠纷
二、代位求偿
(一)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代位求偿
36.保险中的代位求偿——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
韩进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37.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分公司诉斯杜特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案
38.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及不可抗力免责的认定——中国人民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株式会社商船三井海上货物运
输保险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39.代位求偿额应限于责任人责任限制范围内——美亚保险公司上海
分公司诉香港东航船务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货差代
位求偿纠纷案
40.代位求偿权的瑕疵抗辩及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中国太
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英国博特宁有限公司海
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41.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法定性认定问题——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诉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中国)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4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认定问题——中保财产保
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远东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追偿纠纷案
43.海上货物运输损失的保险代位求偿——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诉中外
运集装箱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代位求偿纠纷案
44.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认定的法律问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诉泉州市锦程海运公司等沿海货物运输合
同货损货差赔偿纠纷案
(二)内河及水路货物运输中的代位求偿
45.内河货物运输中货损的保险代位求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等货物侵权损
害代位求偿纠纷案
46.水路货物运输中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代位求偿——中国平安保险公
司上海分公司诉龙泉市水运公司货损赔偿纠纷案
(三)船舶碰撞中的代位求偿
47.船舶碰撞案件中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分公司诉海南兴业船务有限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48.船舶碰撞的保险代位求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诉江苏远东海运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赔
偿案

Q5:关于民法的条例有哪些、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废止]
2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6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英文版)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英文版)
29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0 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3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33 贷款通则
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41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版
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 复
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45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46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47 个体工商户条例
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50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5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56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57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58 最低工资规定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2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63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64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6 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7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68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71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7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74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75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77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78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8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84 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86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87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废止]
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95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96 工伤认定办法
97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0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102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1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05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106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0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109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1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11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112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113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17 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
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2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2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126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28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1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30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1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33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1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37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138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139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140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141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1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43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144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145 总会计师条例
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47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148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149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5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1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1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159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6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1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63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64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165 物业管理条例
166 军队银行帐户和存款管理规定
1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1993)
1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170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PRC
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172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1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174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175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176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177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 复
178 婚姻登记条例
179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18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1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1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1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186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187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88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1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1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4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195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1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1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1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199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200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20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03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2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5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6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2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9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10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211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1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16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21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25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28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30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32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
234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35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236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237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2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
239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240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41 储蓄管理条例
2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243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45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46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247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248 拍卖管理办法
249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25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51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2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54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57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258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
259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260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261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26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26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268 典当管理办法
2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7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71 企业财务通则
27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73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275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276 失业保险条例
277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78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79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2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2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84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285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86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287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88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89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91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292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29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9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2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96 基金会管理条例
297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2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300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02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304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305 二手车交易规范
306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07 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PRC
308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309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310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13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31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315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317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318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319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320 彩票管理条例
32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322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323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324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325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326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327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328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329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330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3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33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334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335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33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337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338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339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4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341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342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43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344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345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
346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347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348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349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350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351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352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53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3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3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56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下列纠纷:  (一)因提供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保险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二)因提供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三)因缮制、交付有关单证、费用结算所发生的纠纷;  (四)因提供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五)因处理其他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所发生的纠纷。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认定货运代理企业因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与委托人之间形成代理、运输、仓储等不同法律关系的,应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第四条 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货运代理企业以承运人代理人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但不能证明取得承运人授权,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 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企业约定了转委托权限,当事人就权限范围内的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主张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没有约定转委托权限,货运代理企业或第三人以委托人知道货运代理企业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转委托或部分转委托第三人处理而未表示反对为由,主张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委托人的行为明确表明其接受转委托的除外。第六条 一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表对方当事人订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该方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主张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第八条 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契约托运人的委托办理订舱事务,同时接受实际托运人的委托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实际托运人请求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其取得的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契约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第九条 货运代理企业按照概括委托权限完成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请求委托人支付相关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 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第十一条 货运代理企业未尽谨慎义务,与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签发提单,当事人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对提单项下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货运代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追偿。第十三条 因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应当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纠纷案件。

Q7:运输仿牌货代有刑事责任么、货运代理公司以仿牌为名扣押货物不归还属于什么行为

根本就没有说货物时仿牌就可以扣押的一说法,既然他们公司走仿牌会扣押客户,怎么不早一点就对客户说明走访牌要扣货呢!摆明就是货代公司的问题! 一般货代去你公司提货都会有一个提货单给你的吧!又或是他有没有给你其他什么的单据证明货代已经收到货的呢

关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案件,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知道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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