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的未来趋势(koper港口是哪个国家港口)

2022-09-22 23:14:28 物流快讯 inb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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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的未来趋势



货运业的未来发展趋势

航空货运行业主要上市公司:南方航空(600029)、东方航空(600115)、厦门空港(600897)、中国国航(601111)、春秋航空(601021)等

本文核心数据:航空货运货邮运输量、货邮周转量、机场货邮吞吐量、正班载运率等

行业概况

1、定义

航空货运,也称空运,指货物通过航空器自始发地运往目的地的运输,具有运送速度快、破损率低、安全性好、空间跨度大的特点,是现代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

2、产业链剖析:航空承运为核心环节

航空货运产业链上游包括货运代理、地面物流、机场作业,中游为核心环节航空承运,下游则包括机场作业和地面物流。

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货物收货人代理人、发货人代理人或者作为独立经营人,根据客户的要求或指示,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等,代表企业有中国外运和华贸物流。地面物流指发货地或收货地到机场段的运输,承运企业有顺丰控股等快递物流企业以及交运股份等专业货运企业等。机场作业环节指货物到达机场后的仓储、运输等,多由机场完成,代表企业包括白云机场、深圳机场、首都机场等。中游航空承运是航空货运的核心环节,参与者多为航空公司或有航空业务的物流企业,例如中国国航、南方航空、东方航空、顺丰控股、圆通速递等。

行业发展历程:处于专业化发展阶段

我国航空货运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2002年以前,我国航空货运发展尚未起步,各大航司以客运业务为主,民用航空货物周转量不足50亿吨公里。2002-2007年,我国航空货运进入规模化发展那阶段,东航集团、中航集团和南航集团三大航空集团重组,航空公司推进“客货并举”的战略,纷纷成立专业化的货运公司或货运部。2007-2012年,航空快递的出现使得航空货运行业竞争加剧,航空货运向航空快递看齐,实施“快运化融合”,航空货运管理更加精细化、关注服务时效性与地空资源整合的服务链延伸。2012年起,我国航空货运行业进入专业化发展阶段,随着跨境电商的高速发展,航空货运需求越来越大,行业垂直化整合加快,开始关注用户体验零售化、时效标准化与竞争性、便捷化与贸易便利化等关键成功因素。

行业政策背景:长期受到国家政策大力支持

航空货运作为现代物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

2018年民航局发布《民航局关于促进航空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要形成若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航空物流企业,航空多式联运畅顺运行,现代航空物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2020年以来,《关于促进航空货运设施发展的意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政策的出台进一步为我国航空货运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也明确指出要加强国际航空货运能力建设。

行业发展现状:正在从疫情影响中恢复

1、货邮运输量

随着中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尤其是民航货运的进步,我国民航货邮运输量不断提高。2015-2019年中国民航货邮运输量逐年增长,但增速整体呈下降趋势。2020年受疫情影响,我国民航货邮运输量为676.6万吨,同比下降10.2%。2021年1-10月,全行业共完成货邮运输量606.0万吨,同比增长12.3%。

2、货邮周转量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5-2019年中国民航货邮周转量整体呈上升趋势,但增长速度有所缓和。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民航货邮周转量有所下降,为240.18亿吨公里,同比下降8.7%。2021年以来,随着疫情逐渐好转,我国民航货邮周转量开始回升,1-10月共实现228.8亿吨公里,同比增长19.5%。

3、机场货邮吞吐量

2015-2019年我国民用运输机场货邮吞吐量逐年提高,2020年受疫情影响全国民航运输机场完成货邮吞吐量1607.49万吨,比2019年下降6.0%。2021年1-10月,我国民用运输机场实现货邮吞吐量1476.7万吨,同比增长15.4%。

4、正班载运率

2010-2019年,我国民航正班载运率始终保持在70%以上,2020年受疫情影响下降至66.5%,2021年1-10月回升至67.3%,预计随着疫情好转,我国航空货运运行效率将进一步恢复。

行业竞争格局

1、区域竞争:东部地区发展较好

航空货运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情况高度相关,因此产业多位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以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及核心省会城市为中心形成区域集中。

从上市企业区域分布来看,我国航空货运企业多分布在东南沿海的交通便利地区,上海、广东凭借良好的经济优势,上市企业数量最多;北京市作为我国首都以及重要交通枢纽,也拥有较多的上市企业;中西部地区航空货运行业发展则明显落后,鲜有上市企业分布。

从民航运输机场货邮吞吐量来看,我国大半航空货运业务在东部地区展开,2020年东部地区民航运输机场共完成货邮吞吐量1168.41万吨,占全国比重达73%,西部、中部和东北地区占比则分别为16%、8%和3%。

2、企业竞争:国营航司规模领先

按营业收入分,我国航空货运企业可分为三个梯队:第一梯队为2020年营业收入500亿元以上的企业,包括南方航空、中国国航、中国外运、顺丰控股等,均为国营航司及各领域龙头企业;第二梯队为2020年营业收入100-500亿元的企业,包括圆通速递、华贸物流、吉祥航空、东航物流等;第三梯队为2020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下的企业,如春秋航空、华夏航空、白云机场、上海机场等,民营航空公司业务规模较小,大多属于第三梯队。

航空货运企业的业务布局大同小异,中国国航、南方航空、中国东航三家大型国有控股航司国际货运业务占比较高,其中南方航空货运业务规模最大。除航空公司外,物流企业顺丰控股、圆通速递、东航物流航空货运业务布局也较广,其中东航物流依托东航股份700多架客机腹舱以及中货航10余架全货机,借助天合联盟网络,构建了遍布全国、辐射全球的航线网络,在同类物流企业中竞争力较强。

行业发展前景及趋势预测

1、发展趋势: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信息化发展趋势加快、与快递行业相融合

近年来我国航空货运行业展现出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信息化发展、与快递行业相融合的趋势。

航空货运核心的承运环节在产业价值链中一直处于较低地位,对上下游议价能力均较差,整体利润偏低,三大航司货运吨公里收益均不足2.5元,远不及产业链中其他环节以及快递行业收益。近年来各大航空货运企业不断寻找转型路径,通过投资并购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和入局快递物流行业是最主要的破局方向。

此外,国外空港已充分利用条形码技术、数据库技术、电子定货系统、电子数据交换、企业资源计划等信息技术,不断完善航空物流信息系统。加快信息化发展、充分利用物联网技术也是我国航空货运行业国际化发展的必经之路,不但可以逐步解决我国航空货运的信息孤岛现象,还可以实现与现代商业模式的并轨。

2、发展前景:疫情影响消退后发展前景向好

根据中国民航局数据,疫情爆发前,2015-2019年我国民航货邮运输量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76%。2020年我国民航货邮运输量受疫情影响有所下降,但2021年以来国内疫情基本得到控制,我国航空货运行业将很快恢复到疫情前水平。随着相关政策逐步落实,以及国内航空货运基础设施建设的逐渐完善,航空运输市场将迎来快速增长期,前瞻预计我国民航货邮运输量增长率将超过疫情前水平,2027年我国民航货邮运输量有望达到1200万吨左右。

简述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产生与发展过程

一、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现状

  一世界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现状

  共有40000多家,人员800-1000万人。

  在世界80%的空运货物、70%的集装箱运输货运、75%的杂货运输都控制在国际货运代理手中。

  二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现状

  2005年后发展迅速,80%的进出口贸易运输和中转业务、90%的国际空运业务是通过国际货运代理完成的。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方向

  一公司大规模购并现象日趋普遍

  二由货运代理公司向物流公司转型

  三先进技术尤其是因特网的广泛应用

  四“知识型货代”概念的提出

  今天的货代公司的业务已经深入到企业的供应链中,除了提供一般的海陆空运输服务,还要根据客户的行业特点、成本目标、生产流程、供应链网络等信息提供一体化的物流解决方案。

  因此,货代业涉及到的业务内容已涉及到精益化生产(JUST-IN-TIME)、供应链管理(SUPPLY CHAIN MANAGEMENT)、业务流程再造(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企业资源计划(ENTERPRISES RESOURCES PLANING)等内容,对于员工的知识层次、知识广度、信息技术应用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优秀的货运代理的核心业务将逐渐转变为辅价值高的咨询服务,而低附加值的物理操作(PHYSICAL OPERATION)将转包给其他小公司。从这个角度来看,“知识型货代”将是货代业未来发展的趋势。

在国际货运代理实践中国际货运代理委托合同起什么作用(会的进不会的不要乱回答这是大学国际货代

国际货运代理委托合同的本质也是合同; 就是确定各自在国际运输中的利益和责任;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的第二条的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境外的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即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或者作为独立经营人”,进行相应的法律活动的。由此,根据其所处的法律地位,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仅作为代理人时,则其接受货主的授权委托而依法代理事项所对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货主承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只限于发生无权代理或者其他违反代理法律规定时需要由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当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作为独立经营人时,则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限于代理人的法律责任,还需要对其自身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即作为运输单证的签发人,以及运输合同的履行人)时进行的相关法律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防止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合理扩大,在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实务中,需要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中,通过具体的约定,确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明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合同中实际的法律关系。
二、国际货运代理合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我国相关主管部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施行政管理时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具体业务时所遵循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起草、修改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时,应当注意参考以下主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3、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4、国际公约:《代理统一公约》、《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
对于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在中国国内法没有规定时,则可以参考《代理统一公约》、《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制作。
三、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实务
1、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具体操作模式
作为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应当针对目前大部分企业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并不十分重视订单、往来传真等法律文书的现状,建议顾问单位建立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具体操作模式为:“基本代理合同+补充协议、数据电文”模式。
即首先,应当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委托人签订基本委托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及其代理事务,委托人以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权利义务,补充协议、数据电文的定义及其法律效力,准据法,争议解决等条款,作为日后业务操作中,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主张权利的基本依据;然后,再由缔约各方之间日后达成合意的补充协议、数据电文等作为上述基本委托合同的补充法律文件,共同组成“基本委托合同+补充协议、数据电文”的合同模式。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及其代理事务或独立经营事务条款
针对在发生纠纷后,如何确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关键难点的实务情况,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正视“收取1~3%的手续费,却要承担100%的风险”目前货代企业普遍存在的难题,在制作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时,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获得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在国际货运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其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 ,“或者作为独立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法律责任的具体范围,从而为在纠纷出现后的争取合法权利奠定基础。
另外,为了使缔约各方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1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32条的规定,结合在国际货运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代理事务内容或独立经营事务内容。同时,分别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约定。如:
(1)揽货、订舱(个体户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拔、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4)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7)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8)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3、转委托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为了提供令货主满意的服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根据其依法获得的经营范围,进行代理等活动,但出于经营成本等因素的考虑,往往需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将其受托事务进行转委托,由此,为了避免货主在出现纠纷后,不予承认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行转委托的口头许可,在制作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时,应当书面明确约定,货主同意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对一定范围内的具体业务进行转委托,并授权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权选任转委托人。
4、关于货运代理的收费条款
与货运代理有关的主要费用包括运费、包干费、佣金、货物索赔费、关税手续费、超期堆存费、银行手续费、代办费、速遣费等。由于货代市场混乱局面尚待进一步规范,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难免存在有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形式。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为了发展、壮大其自身的业务,应当恪守国家法律的规定,在合同以及实务操作中应用合法的收费方式,对于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的,应当在基本委托合同中说明收费的原因以及计费方法,并在实际业务操作切实贯彻合同的约定,尽量减少被错误解释为违法收费的可能性。
根据货运代理目前大多的收费做法,在以佣金、手续费等代理业务收费形式外,还主要以运费、包干费等费用形式,依靠与实际费用之间存在的“剪刀差”形式,从船主以及货主两方获得利润。对于运费、包干费等费用形式,在案件审理中,难以摆脱被法院认定不包含代理费用的可能性,对于该问题,货代企业应当予以注意。即如果货代企业仅被认定作为“代理人”,在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合同被认定解除后,根据《合同法》第58条或者第97条的规定,履行返还义务时,则由于佣金、包干费等的合同约定并非佣金或者业务代理费用,同时往往认定佣金、包干费中包含佣金或者代理费用也难以找到依据,因此,经常出现只有货代企业为货主垫付的,应当由货主单独承担的费用被判决支持,其余运费、包干费不得不返还货主的情况。
5、关于合同法402、403条
1999年新《合同法》的出台,突破了《民法通则》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并导入了英美法系的隐名代理制度,赋予了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办理委托事务而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做法的合法性,为作为“独立经营人”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避免过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包括如下:
《合同法》第402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由于种种原因,合同法的上述条款在海事审判实践中并未得到广泛的共识,而法院根据审慎原则,并不倾向于根据合同法的上述条款的规定,完全排除货代企业的法律责任,而主要是结合货主或者船主提供的提单或者其他证据认定货代企业的法律责任。由此,货代企业在制作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时,还是应当从稳妥的角度出发,确定其具体的法律地位以及其法律责任的具体范围。
6、关于电子文件
《合同法》第11条,对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作为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的情况已经很普遍,但由于国内法律对电子证据并未做出特别规定,电子形式容易遭受篡改的特性,往往在诉讼中被抗辩电子文件不具有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已被提供方篡改等。由此,在制作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时,建议增加确认电子文件的第三方认证效力的约定,或者确认经加密程序后的电子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未被篡改性的等约定。

关于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的毕业论文

物流是物品从供应地到接收地的流动过程,其中包括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功能。比如,在北京生产的产品,要全世界的人都可以使用,就需要在最短时间,最低成本给送出去;农忙时候收上来的小麦、大米等,要一年四季都能保障老百姓的供应,就需要物流来解决它的仓储、配送等问题。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物流又是对上述的产品供应链进行管理和控制。
其中,外语现在在各行各业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中国进入WTO后,将在考试中越来越普遍,函电和物流货代英语具有特定的格式,每行写什么或什么样的格式都有特定的规定.
目前为止,外贸物流的前景非常好,有关部门统计上海市2010年外贸物流人才缺口将超过50万人。随着我国入世后外贸物流产业的蓬勃发展,和上海建设国际航运物流中心脚步的加快,外贸物流人才已经成为十二类紧缺人才之一。
2004年底我国贸易企业准入实施备案制,外贸业面临全新的发展机遇,这意味着目前集中在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大量业务届时将分散至各生产企业,由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国际贸易单证人员将会有较大需求。
据有关专家估计,未来5年内,我国具有外贸出口权企业的数量,将在现有18万家的基础上翻一倍;如果以平均每家需要10名专业人才的比例测算,我国外贸人才的需求高达180万人。据教育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统计,每年我国高校经济类毕业生共13万左右,即使全部从事外贸工作,今后5年也仅能培养65万外贸人才,与180万的需求相差悬殊。在国际贸易实施过程中,合同、定单、报关、报检、运输、仓储、银行、保险等各个环节,无一不是通过各种单据凭证来维持。因此,外贸企业对单证员的需求较大,据预测,未来5年,全国单证员缺口较大。
因此,外贸物流对于现在社会来说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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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per中文名称为科佩尔,是斯洛文尼亚西南部的港市,为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第一大港。

一、科佩尔海港的地理位置:

1、科佩尔海港地处欧洲腹地,它是从远东地区经由苏伊士运河到中欧和东欧最短的海上通道,同时也是进出欧洲各类货物的核心集散地;

2、除为斯本国提供港口服务之外,奥地利、匈牙利的绝大部分海运货物都通过科佩尔港口登陆。

二、科佩尔海港的作用:

1、科佩尔海港由十一个高度专业化和高效率的装卸码头组成,并具备用于各种不同货物的装卸配套设备,还提供为成品、半成品加工处理和直接销售以及其它增加经济价值的各类服务。

2、主要装运货物有咖啡、大米和各类粮食、糖类、棉花、钢铁、铝合金和各类金属和非金属产品、纸张和有机化合物品;还有水果、易碎物品、牲畜、集装箱、小型汽车和其他车类、木材、散装物和液体物品、矿物和煤炭。

科佩尔港口的优势:

1、优越的地理位置,科佩尔港位于亚得里亚海北段,处于欧洲交通网络波罗的-亚得里亚走廊和地中海走廊的交叉口,地理位置优越。是远东到欧洲中心最近的海运路线。从上海到科佩尔港仅需28天。

2、较为完善的港口基础设施,科佩尔港港区面积约2.7平方公里,港区铁路线30公里连接所有装卸点;仓库面积32.6万平方米,露天存放区90万平方米;该港口装备了多种设备,能够进行集装箱、液体、果蔬、矿石、车辆等种类繁多的作业;另外,还设有旅客通道,直通科佩尔市区。

3、稳步上升的港口规模,

中国与科佩尔港之间运输量86.9万吨,集装箱99.6万标箱,港口发展目标是2030年货物吞吐量达到200万标箱。

-科佩尔港

贵州省商务厅-斯洛文尼亚科佩尔港的合作机遇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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