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货运代理的主管部门是(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主管部门是())

2022-09-20 16:01:00 物流快讯 inb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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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货运代理的主管部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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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国货运代理的主管部门是、()是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主管部门。

A

Q2: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主管部门是()、

B

Q3: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政府主管行政部门是什么、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国家邮政局颁发,国家邮政局为主管部门,投诉可以到“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进行投诉。

Q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下列纠纷:

  (一)因提供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保险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二)因提供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三)因缮制、交付有关单证、费用结算所发生的纠纷;

  (四)因提供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五)因处理其他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所发生的纠纷。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认定货运代理企业因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与委托人之间形成代理、运输、仓储等不同法律关系的,应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第四条 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货运代理企业以承运人代理人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但不能证明取得承运人授权,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 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企业约定了转委托权限,当事人就权限范围内的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主张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没有约定转委托权限,货运代理企业或第三人以委托人知道货运代理企业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转委托或部分转委托第三人处理而未表示反对为由,主张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委托人的行为明确表明其接受转委托的除外。第六条 一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表对方当事人订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该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第八条 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契约托运人的委托办理订舱事务,同时接受实际托运人的委托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实际托运人请求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其取得的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契约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第九条 货运代理企业按照概括委托权限完成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请求委托人支付相关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 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第十一条 货运代理企业未尽谨慎义务,与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签发提单,当事人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对提单项下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货运代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追偿。第十三条 因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应当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纠纷案件。

Q5:论述国际货运代理具体的业务范围。、

根据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国际货运代理具体的业务范围包括:
(1)出口业务:1、为出口商(发货人)选择运输路线、方式和适当的承运人并争取优惠运价;2、为货主和选定的承运人之间安排揽货并办理订舱,如为集装箱运输办理订舱;3、从货主存货地点提取货物送往指定的港站;4、根据信用证条款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制各种相关单证;5、办理包装、计量、存储及保险等有关事宜;6、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责将货物交付承运人;7、支付运费,收取正本提单并交发货人;8、安排货物转运;9、记录货物残缺、灭失情况;10、协助发货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11、提供货运信息和咨询服务。
(2)进口业务:1、向收货人通报货物动态;2、接受和核查有关货运单据,支付运费并提货;3、办理报关、纳税、结关等相关手续;4、安排存仓或转运分拔;5、向收货人交付已清关的货物,并进行结算;6、必要时协助收货人向有关责任方办理索赔事宜。
(3)其它业务除了上述两项业务以外,国际货运代理人可应客户要求,提供运输过程所需的其它服务和各种特殊服务,还可根据顾客需要时向其提供消费需求,新市场竞争条件,出口战略及外贸合同中应包括的适当贸易条款等信息。

Q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第三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  (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第六条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立条件第七条 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第八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国务院部门在北京的直属企业申请在北京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条 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草案;  (三)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四)资信证明和营业设施情况;  (五)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 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内提出意见,并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颁发批准证书。第十二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凭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申请人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8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批准证书。第十四条 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的,其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第十五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终止营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设立申请批准程序,报告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并缴销批准证书。

Q7:物流主管主要是在什么公司里工作的、物流主管主要是在什么公司里工作

工作职责 职责一 制定部门内部管理制度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330363134工作任务 1.全面计划、安排、管理国内市场部工作,组织编制部门规章制度 2.负责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3.管理销售代表,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和指导 职责二 市场调查分析 工作任务 1.对国内市场进行市场调查,并将调查信息进行搜集与整理,做出市场预测,寻求更多市场机会 2.定期做出业绩分析报告、业务月报表等,并提交给上级领导 3.定期收集公司的客户销售情况并整理汇报给上级领导 职责三  促销计划制定与客户开发、维护 工作任务 1.向上级领导提交年度营销策略和营销计划 2.做好国内市场范围内的客户维护工作 3.开拓新的客户并及时反馈给公司领导 4. 根据公司年度计划进行客户全国范围内的开发工作,完成销售计划 职责四  运营成本控制、扩大公司收益 工作任务  1.提供并筛选优秀物流供应商,降低公司业务类运营成本。  2. 根据行业内市场变化动态,制定、调整销售政策、营销策略,并提交上级领导审批。 职责五  辅助工作 工作任务  1.辅助上级领导开展公司业务  2.辅助部门经理完成部门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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